國華天母好房|大師房屋張國華@0936266095・20 天前
繼承取得的地上權房屋,在你賣掉之後,要不要繳房地合一稅呢?
#房地合一稅#地上權#連續繼承#繼承取得以繼承取得的地上權房屋,在你賣掉之後,要不要繳房地合一稅呢? 我們分成兩個層面來解釋。 首先,地上權房屋交易,是在房地合一稅(新制)適用範圍內的。 再來,買賣以繼承取得的地上權房產(包含連續繼承),到底是要適用舊制或新制?我們要去看被繼承人取得該房產的時間點。 • 被繼承人在民國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適用舊制(免繳房地合一稅)。 繼承人出售時原則上適用舊制,僅就房屋部分併入隔年度五月份的綜合所得稅申報),免繳房地合一稅。但若符合自住條件且新制較為有利,你也可以選擇新制來申報。 • 被繼承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適用新制(要繳房地合一稅): 繼承人出售時就必須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並在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 講的再複雜一點,如果被繼承人也是透過「繼承」的方式取得這棟房子,也就是我們所謂的〈連續繼承〉,例如:爺爺傳給爸爸、爸爸再傳給你。 這時候要不要繳房地合一稅的關鍵,就要看「最近一次」被繼承人(也就是把房子留給您的那個人),是在什麼時候因繼承而取得該房地的: • 若「最近一次」的被繼承人是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透過繼承取得該房地,繼承人現在賣掉,適用舊制。 • 若「最近一次」的被繼承人是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透過繼承取得該房地,繼承人現在賣掉就適用新制。 如果是〈連續繼承〉又適用新制,我們可以將歷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這樣有助在未來出售時,可適用較低的房地合一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