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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的瑕疵擔保責任,是買賣房屋中最容易爭議的項目之一,因為「是否屬於交屋前已有的瑕疵」與「是否可歸責於賣方」往往不易釐清。以下是完整釐清步驟與法律依據說明:
🏠 一、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354條:
出賣人對於標的物,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若房屋在交付時已有不符合約定或影響使用的瑕疵(例如漏水、結構滲水),賣方應負責修繕、減價、或買方得解除契約。
但若買方在交屋時已知瑕疵、或該瑕疵非出賣人所能預見或防止,賣方可免責。
🔍 二、釐清責任的關鍵步驟
1️⃣ 確認「漏水發生時間」
◆若是交屋後即發現漏水,需判斷是否屬於「隱藏瑕疵」(交屋前已有但未顯現)。
可請第三方公正單位(如建築技師、公會鑑定)鑑定漏水源頭及成因:
◆若為結構性滲水(外牆、屋頂、防水層老化),多屬舊有瑕疵,屬賣方責任。
◆若為買方裝修施工造成(打釘破防水層),則屬買方責任。
2️⃣ 檢查「契約條款」
若買賣契約中有明訂「房屋現況交屋」「賣方免責」條款,需檢視是否有誠實揭露:
若賣方明知漏水而未告知,即使簽了免責條款仍屬無效。
若契約附有「屋況說明書」,查看是否勾選「無漏水」:
若勾選「無」但實際存在,即構成違約。
3️⃣ 保留證據
拍攝漏水照片/影片(含日期時間)。
若有施工單據、修繕報告或技師鑑定,應留存副本。
若有與賣方的對話紀錄(Line、簡訊)亦可作為佐證。
⚖️ 三、可能的解決方式
解決方式 適用情況 備註
協商修繕或減價 瑕疵明確、雙方願協商 最快速的處理方式
申請建築技師公會鑑定 責任歸屬不明 鑑定報告具法律效力
向地政局申訴或提民事訴訟 協商破裂 以《民法》第354條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 四、釐清時效
依民法第365條規定:
瑕疵擔保請求權自買方發現瑕疵起6個月內行使。
超過6個月,視為放棄權利。
✅ 五、實務建議
買方:交屋前務必做「驗屋報告」並附紀錄。
賣方:如屋況有滲水史,應誠實揭露並留修繕單據。
雙方簽約時:附「屋況說明書」與「現況交屋紀錄表」,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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