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資訊
想在台中賣房子,最怕的通常是兩件事:賣太低,或是掛了很久賣不掉。 我是何昱陞,大家叫我阿陞,106 年入行,從建設公司代銷做起。以前站在建案現場,價格怎麼訂、客人看完為什麼不下訂,我看過很多次。現在幫屋主賣房,我會先用實價登錄和周邊成交行情把價格抓準,再看曝光、帶看、出價每一關有沒有卡住,直接跟你說問題在哪。 我主要做台中的新建案大樓和電梯別墅,東區、北屯、太平、大里、烏日高鐵特區、南屯八期比較熟。 想賣、想先知道房子現在值多少,或只是想聽聽看,LINE 找我就好。

房子已經交出去,款項也結清了,某天卻收到買方傳來的牆面水痕照片:「這裡漏水,請你處理。」原屋主最想知道的通常是:我以前不知道也要負責嗎?契約寫現況交屋還有用嗎?都過了半年,為什麼還找我?
先說答案:交屋後出現漏水爭議,原屋主不一定免責,也不是收到照片就一定要照單賠償。 要先查造成問題的瑕疵是否在法律上應擔保的時點存在、買方在簽約時知道什麼、雙方約定了什麼,以及通知與權利行使的經過。賣方單純表示「我不知道」,也不能直接取代這些查核。
我是何昱陞,在台中服務近10年,服務核心是南屯、南七期的高總價電梯別墅與大樓住宅。無論出售的是南屯8期住宅、南七期景觀戶,或台中其他生活圈的中古屋,我都建議把屋況和交付承諾整理到能核對的程度。成交總價高低,不會直接決定誰應負漏水責任。
本文以一般成屋轉售的屋主為閱讀對象,整理資料準備與溝通方法;不把新屋建商保固直接套用到每筆中古屋交易,也不代替律師判斷個案責任。人物、住宅與下方生活情境均為示意,並非實際客戶或成交案例。
這篇帶你整理
想像一位屋主剛賣掉換屋前的住宅。買方入住後,第一次連續下雨才發現窗邊水痕;屋主則記得兩年前曾請師傅補過接縫。此時,雙方可能各自說得有道理,卻仍缺少最關鍵的資料:當年修的是哪一處?這次水從哪裡來?交屋後是否另做過窗戶、冷氣或室內工程?
這個假設情境的重點,是把「什麼時候看到水痕」與「造成問題的狀況何時存在」分開。晚一點發現,不等於原因必然晚一點才發生;反過來,後來出現的每一處水痕,也不能自動證明出售時就有同一項瑕疵。
民法第354條的判斷重點,包括危險移轉時是否存在影響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重要瑕疵,以及是否具備賣方保證的品質。第373條則以交付作為危險移轉的原則,契約另有約定時仍須核對。因此,不宜只拿簽約日、過戶日或第一次下雨日,直接當成所有爭議的分界。
把事情拆開後,先請買方提供位置、發現日期和原始影像,再找出交屋前的照片、修繕資料及契約附件。若原因或形成時間有爭議,應由具相應專業的人員查驗;房仲可以協助整理資料與安排聯繫,但不能憑一張手機照片代替漏水鑑定。

「現況交屋」最容易留下的問題,是雙方心中的「現況」不同。賣方以為買方接受了所有舊屋狀況;買方以為只是接受裝潢較舊,並沒有接受未被說明的持續滲漏。
民法第355條對買方在契約成立時已知的瑕疵,有不負擔保責任的規定;對重大過失而不知,也另有品質保證及故意不告知等限制。這些條件不能簡化成「看過房、簽過名,就等於知道一切」。第366條更規定,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免除或限制相關擔保義務的特約無效。
因此,與其尋找一句能包辦免責的話,不如把雙方真正談妥的內容寫具體:哪個房間、哪個位置、目前觀察到什麼、已做過哪些處理、還有哪些不確定,以及這次價款或修繕安排涵蓋什麼。 有折價時,也要確認折價對應哪項已知問題,不能只靠事後口頭說「我早就便宜你了」。
內政部2026年4月1日生效的建物現況確認書,對滲漏水列有位置及處理方式,例如賣方修繕後交屋、現況交屋並減價或由買方自行修繕等選項。這提供了核對方向;不是勾選任一格,就能保證免除所有爭議。個人間交易是否適用特定定型化契約規範、條款是否有效,仍須依交易身分與約定判斷。

我會建議屋主主動整理已知的滲漏和修繕經過,而不是只回答「現在沒有滴水」。這是讓資訊完整、減少認知落差的做法;是否構成法律上的瑕疵或責任,還是要看實際事實,不能只靠「曾經修過」三個字定論。
可以把說明分成四層:過去觀察、已做工程、目前觀察、尚待確認。 師傅說過什麼,應註明是誰、何時、依什麼檢查提出;沒有報告時,不要把推測改寫成已確定的原因。只處理過表面漆面,也不能寫成整套防水工程已完成。
以下只是虛構的紀錄寫法,不是供直接簽署的免責條款:
二樓東側窗下曾在連續降雨後出現水痕。依現存單據,曾於某年某月施作窗框接縫處理;附施工前後照片及單據。最近一次觀察日期為某月某日,當次未見新增水痕,但尚未完成其他降雨條件下的複查。雙方對後續檢查、修繕及交屋條件另行確認。
真正填寫時,請用自己的日期、文件及現況,不能照抄「未見新增」來代替觀察。有些資料找不到,就寫明尚未取得並繼續補查;資料空白不等於證明沒問題。已知有狀況卻填「無」,也不能因為旁邊加了一句「買方自行確認」就安心。
如果你已告訴受託房仲,也請核對這些資訊是否完整進入給買方閱讀的文件,內容有沒有被簡化,雙方拿到的附件版本是否一致。讓「我有說過」變成可確認的日期、位置和文件,比重複口頭保證更有幫助。

交屋紀錄的價值,是幫助雙方回到同一個現場,而不是製造一份「簽了就不能再說」的文件。當天看不見水痕,不代表所有天候、用水或隱藏位置都檢查過;同樣地,買方事後拍到水痕,也需要與當初交付狀態相互比對。
照片建議先拍房間與窗戶的相對位置,再拍局部,保留原始檔及拍攝日期;若經過修圖、裁切或標註,另存副本。拍攝應取得適當同意並避免帶入私人文件、家人照片或其他不相關個資。文章內的AI情境圖,不能拿來代替待售物件的屋況證據。
有修繕約定時,將工程範圍、施工日期、單據、保固文件及雙方約定的複查方式一併整理。尚未完成的項目,另列誰要聯繫、何時回覆與未完成時如何處理;需要保留價款或調整交付條件,應先由雙方和相關專業人員確認契約安排,不能自行扣款或單方變更付款。
南屯8期與南七期都有不同型態住宅,這裡依物件條件安排檢查:有露台的住宅,核對露台與下方室內的修繕紀錄;有大面窗的戶別,記錄窗框周邊;社區住宅則另留管理單位已提供的報修回覆。這些是資料索取方向,並非認定某個生活圈或某種住宅一定容易漏水。

| 資料組 | 建議保存內容 | 保存時要注意 |
| 位置與影像 | 房間全景、局部照片 日期與原始檔 | 標註另存副本 取得同意、避開不相關個資 |
| 交易文件 | 契約及完整附件 現況確認、修繕與折價約定 | 確認買賣雙方版本一致 |
| 工程紀錄 | 報價、施工範圍與單據 保固及複查紀錄 | 修繕完成與原因確認 分開記錄 |
| 交付當日 | 當天可觀察狀況 未完成項目與後續安排 | 簽收不等於驗證 所有隱藏位置與天候 |
| 社區回覆 | 相關報修、管理回覆 已知共用工程資料 | 只保留合法取得 與本次問題相關資料 |
第一步是確認收到訊息,請對方補上位置、發現日期、發生條件與目前影響。先了解事實,不必在第一通電話裡就對原因、責任或整筆報價作定論。回覆應依實情,不否認自己已知的資訊,也不刪除先前的對話或修繕資料。
第二步是保留原始影像與完整往來紀錄。若正在大量漏水、影響用電或造成持續損害,先由現場人員安排適當專業協助控制危險;在安全可行的範圍內留下處理前後紀錄。不能為了等雙方到場,就讓損害繼續擴大;也不宜無必要地先大範圍拆除,讓原因無法再查。
第三步是安排可被雙方理解的查驗。先講清楚誰到場、查什麼位置、是否需要進入他戶或共用空間、費用暫時如何處理,以及報告會交給誰。必要時共同選擇適當的第三方。施工估價是在描述要做哪些工程,不必然等於證明全部工程都應由原屋主負擔。
第四步是把請求項目分開。修復原有問題、增加新裝潢、損害賠償與減少價金,涉及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不同。請把項目、金額、單據及原因分列,交由專業人員判讀;不要把買方整份裝潢報價直接當成責任金額,也不要在未查明前一概拒絕所有協助。
第五步是確認期限及後續程序。有爭議、金額大或收到正式文件時,及早交由律師核對;需要調解,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詢問。臺中市法制局的漏水調解說明,列出建物權狀影本、管線位置圖或照片、施工估價單等佐證方向。實際管轄與應備文件,先向承辦單位確認。
可採用的初步溝通語句是:「已收到您反映的情形,請提供位置、發現日期與原始照片,我會同步整理先前紀錄,協調查明原因及處理方式。若有急迫安全問題,請先安排適當專業處置並留下紀錄。」這只是聯繫示例,不是法律通知、和解契約或責任免除文件。

這裡要分開兩個問題:現在由誰安排修繕、負擔維修費;以及這筆買賣是否存在應負責的瑕疵或未揭露事項。 它們可能同時需要處理,不能只因涉及管委會或鄰戶,就跳過買賣契約與交付狀態的查核。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對專有、約定專用與共用部分有不同的維護及費用規則,並涉及可歸責事由、規約或決議;第12條另規範共同壁、樓地板或其內管線的維修費分擔及可歸責例外。要先核對位置、權利範圍、原因與相關文件,不能只看天花板出水,就直接斷定一定是樓上全額負責。[11]
對原屋主來說,可先提供已掌握的報修紀錄、管理單位回覆與過往工程資料,協助釐清。但買賣雙方是否另有可主張的權利,仍回到契約、瑕疵形成時間與告知內容,不以「公共基金可能會出錢」代替責任結論。
民法第356條要求買方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發現應由賣方負責的瑕疵時即通知;隱藏、不能即知的瑕疵,也要在日後發現時即通知。第357條對賣方故意不告知另有例外。因此,不宜簡化成「買方交屋沒講,之後一律不能講」。[5][6]
民法第365條針對因物之瑕疵而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規定通知後六個月未行使,或交付後經過五年,相關權利消滅;賣方故意不告知時,該條六個月規定不適用。六個月不是從交屋日起算的通用保固,五年也不是任何漏水都保修五年的承諾。
還要區分主張的權利。民法第359條涉及解除或減價,解除顯失公平時只能請求減價;第360條對欠缺保證品質、故意不告知等情形另有損害賠償規範。其他契約或法律依據可能另有要件與期間,不能只用第365條替所有請求下結論。
實務整理時,把契約成立、交付、發現、通知及主張權利的日期逐項列出。照片傳送、請人估價、說要修理與行使特定權利,不一定有相同法律效果;也不要自行假定協商會讓所有期間停止。將完整紀錄及早交由律師判斷,比自己在日曆上數到某一天再處理可靠。

不能這樣推定。是否知情是重要事實之一,但瑕疵擔保還涉及應擔保時點的狀況、契約與其他要件。請保留自己實際掌握的紀錄,不把「不知情」當作唯一結論。[1]
仍須確認問題是否當時可發現、買方在簽約時具體知道什麼,以及後續通知情形。看屋次數與簽收文件可供判斷,並非單獨決定所有責任的證據。
先查折價對應的部位、已揭露程度及後續處理約定,再確認是否同一問題。不要僅憑「有便宜」推定全部瑕疵都由買方承擔;也不能直接假定每次新水痕都要再賠一筆。[3][4]
不是直接如此。請保留處理前影像、施工紀錄、必要性說明與各項單據,查明原因及費用範圍。緊急處置與完整翻修需要分開討論;有爭議時交由專業人員評估,不在本文預判誰勝訴。
房仲可以協助核對交易文件、整理屋況與聯繫資料;漏水原因需要相應專業查驗,責任爭議與權利行使應由律師評估。不能用服務承諾代替工程或法律結論。
先整理已知問題及既有文件,再依可疑位置與專業建議決定檢查範圍,沒有必要預設全面破壞性檢查。對仍不確定的事項,誠實標記待查並補充說明;不要為了讓表格好看而把未知填成已確認正常。
屋主不需要在買方傳來第一張照片時,就獨自把工程原因與法律責任全部判斷完。先保存資料、釐清位置與時間,再找對專業協助,事情才有機會從各說各話,回到可核對的問題。
若你正準備出售南屯8期、南七期的電梯別墅或大樓住宅,也歡迎先與我討論屋況資訊如何整理、哪些交付條件需要提早確認。以已知事實和文件進行溝通,讓買方知道自己承接什麼,也讓屋主更清楚自己承諾什麼。
準備出售住宅,先把已知屋況、修繕紀錄與交付條件整理清楚;責任爭議另由律師確認。
電話:0978-363-779(可加LINE聊聊)
想在台中賣房子,最怕的通常是兩件事:賣太低,或是掛了很久賣不掉。 我是何昱陞,大家叫我阿陞,106 年入行,從建設公司代銷做起。以前站在建案現場,價格怎麼訂、客人看完為什麼不下訂,我看過很多次。現在幫屋主賣房,我會先用實價登錄和周邊成交行情把價格抓準,再看曝光、帶看、出價每一關有沒有卡住,直接跟你說問題在哪。 我主要做台中的新建案大樓和電梯別墅,東區、北屯、太平、大里、烏日高鐵特區、南屯八期比較熟。 想賣、想先知道房子現在值多少,或只是想聽聽看,LINE 找我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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