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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賣房別忽略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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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Jun 23, 2026 最後編輯時間:Jun 23, 2026

許多企業出售不動產時,往往只注意出售價格與取得成本,卻忽略了房屋折舊對房地合一稅的影響。

有一家甲公司,在110年間購置一筆房地作為公司固定資產使用。幾年後因市場行情看好,決定出售該筆房地,並於113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公司會計人員認為,只要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房地交易所得即可,因此申報房地交易所得2,300萬元,並依持有期間2年內適用45%稅率計算稅額。

然而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公司在計算出售房屋成本時,竟然漏掉了一項重要因素,最終被補徵27萬元稅額。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依房地合一稅制度計算交易所得。

其中,若出售的房屋帳列於固定資產,計算交易損益時所能減除的成本,並非原始取得成本,而是:

房屋原始取得成本-累計折舊=未折減餘額

也就是說,公司多年來已經認列的折舊費用,不能在出售時計入成本重複扣除。

為什麼要扣除累計折舊?

第一個原因,是避免重複享受租稅利益。

企業持有房屋期間,每年提列折舊時,已經透過費用化方式降低所得稅負。

若出售時再以完整取得成本計算,等於同一筆成本被重複扣除兩次。

第二個原因,是反映固定資產實際帳面價值。

房屋隨使用年限增加,帳面價值會逐年下降,因此出售時應以未折減餘額作為成本基礎,更符合會計及稅務原則。

第三個原因,是避免低報房地交易所得。

若未扣除累計折舊,將導致交易所得被低估,進而產生短漏報稅額問題。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注意的三大重點

一、確認房屋是否列為固定資產

若屬固定資產,出售時計算成本必須考量歷年累計折舊。

二、檢視折舊提列紀錄

出售前應先核對固定資產明細表,確認累計折舊金額是否正確。

三、正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

以未折減餘額作為房屋成本,才能避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結論

近年房地合一稅查核愈趨嚴格,尤其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時,房屋成本的認定往往是查核重點之一。

企業在處分不動產前,除了關注成交價格與適用稅率外,更應檢視固定資產帳冊及累計折舊資料,確認房地交易所得計算無誤。

事前做好稅務規劃與帳務檢核,不僅能降低補稅風險,也能避免因計算錯誤而增加不必要的稅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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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資訊

中信房屋小陽 木柵深坑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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