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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充電樁 2026 申請指南:三條路怎麼選、要附哪些文件、滅火毯建議為什麼被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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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Aug 14, 2026 最後編輯時間:Aug 14, 2026

這篇的完整圖文版(含 11 題常見問答與全部表格)放在我自己的網站:
看完整版 → shang-house.com/blog/9012-ev-charger-2026-rules/

上一篇講的是社區這一關怎麼過:區權會才是老闆、管委會照規約辦事、硬裝的下場是什麼。這一篇講過了社區之後的事——你要走哪一條路、誰具名去申請、要附哪些文件、哪兩個時限一漏就要重跑

先講三件會影響你決定的事。一,2026 年 6 月消防署把充電安全指引修正了,最有感的變動是把舊版「管委會或電動車主得準備滅火毯等防止延燒裝備」的建議整條刪掉,修正說明給的理由是:滅火毯用在涉及電池起火的電動車火災,有潛在的爆炸風險。二,台電這一關的流程、要附的文件、費率全部是公開的,看懂了就不會被廠商牽著走。三,高雄的社區還有一筆線槽架補助,單項最高 20 萬,公告收到 2026 年 9 月 30 日。

這份新規我是從高雄建築師公會網站刊出的公文開始追的:內政部 6 月 3 日發布,國土管理署 6 月 10 日轉行,高雄市工務局 6 月 12 日發函轉知在地公會,一路轉到高雄。也就是說,這不是北部的事,高雄的建築和不動產圈都已經收到了。

這篇會回答的問題

  • 2026 年 6 月的新規到底改了什麼,為什麼連滅火毯的建議都被刪掉
  • 我家這種情況該走哪一條:住家電表錶後、公設電表分接、還是社區專設一戶
  • 錶後為什麼不是人人都能接、花錢之前第一通電話該打給誰
  • 誰具名申請、要附哪些文件、台電到底在審什麼
  • 哪兩個時限會讓你整套重跑
  • 錢怎麼算:台電收哪一筆、社區自己要付哪些、電動車電價划不划算
  • 高雄的補助是什麼、誰能申請、什麼時候截止
  • 新建案是不是都配好充電了?為什麼「有公共線槽」不等於裝得成
  • 還有什麼正在修、現在不能當成已經上路的規定

一、2026 年 6 月的新規改了什麼?

先講這份文件是什麼。「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電動車輛充電使用安全指引」是消防署 113 年 3 月 14 日訂定的行政指導文書,不是法律,違反不會直接被罰,但它是消防機關審查和輔導的依循基準,也是目前中央對社區充電安全講得最完整的一份文件。113 年 4 月修過一次,最新一次是 115 年 6 月 3 日,內政部以內授消字第 1150401153 號函修正第 3 點和第 6 點,即日生效。

這次修正最有感的一條:舊版建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電動車主可以準備滅火毯等防止延燒裝備,新版把這條建議整個刪掉了。修正說明寫的理由是:滅火毯用在涉及電池起火的電動車火災有潛在的爆炸風險;而鋰電池熱失控引發的火,需要大量的水長時間隔離、降溫,本來就很難撲滅。所以住戶端的正確反應很簡單:人先離開、打 119,把滅火交給消防設備和消防隊,不要自己拿東西去蓋。連官方指引都在跟著最新的火災研究修正,這其實是好事,代表這套制度是活的。

指引的其他重點,一次列給你:充電樁產品的安全要符合國家標準,並取得標準檢驗局的商品檢驗或產品驗證;電動車本身要通過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不要選用未經審驗合格或自行改裝電池組零組件的車;依電業法第 32 條與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 3 條,住戶設置充電設備應向台電申請,經檢驗合格才能接電;施工要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七章的電動車充電系統規範,並應委由電機技師或合法登記電器承裝業辦理設計及施工;停車空間的滅火設備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 條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選擇設置,或依場所風險屬性選設自動撒水設備。

社區程序面,指引直接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定調:涉及共用部分一般修繕改良的,依第 10 條由管委會為之;涉及重大修繕改良的,依第 11 條應經區權會討論後決議辦理;區權會決議或規約可以自訂充電設備管理辦法。這部分上一篇講過了,不重複。

二、先搞清楚你要走哪一條

大部分人卡住不是因為法規,是因為一開始就沒分清楚三條路。這三條路的容量從哪來、電費算給誰、能不能用電動車專用電價,全都不一樣。

 住家電表錶後社區公設電表分接充電專設電表(專設一戶)
適合誰單一住戶自己要裝,車位離自家電表不遠社區想先試辦少量,且公設容量還有餘裕社區要整體規劃、之後陸續有人要裝
占誰的容量你家那一戶公設用電戶,必要時要調契約容量新設的充電用電戶,不占公設
電費進你自家帳單先計入公設電費,再由社區內部分攤(台電不管社區怎麼拆帳)專戶獨立計費,由用充電的車主共同負擔
誰具名申請原本的用電戶(也就是你)管委會管委會(新建案宜由建照起造人具名)
能用電動車專用電價嗎不行,該戶同時供住宅負載不行,該戶同時供其他公設負載可以,只要用電戶專供充換電及附屬設備並符合容量條件
要注意線長和成本之外,真正的天花板是容量:充電負載要算進你家進屋線和大樓幹線,而同一條立管、同一個表箱的餘裕是大家共用的充電用電和公共用電混在一起,帳難拆、容量難管前期規劃與費用較高,但可按樓層分層設戶

這裡有個很多人搞錯的地方要講清楚:從同時供應住宅或其他公設負載的既有電表後面分接,會照原本那個用電戶的電價計費,不會自動變成電動車專用電價。那個電價的適用條件是用電戶專供充換電及其附屬設備使用;官方條文並沒有寫「一律要另設新戶」,既有用電戶如果已經專供充電、又符合容量條件,也可以申請選用。但你家那顆電表同時在供冷氣、電熱水器和照明,它就不是專供充電的戶。想省電費而選錶後,最後省不到專用電價,這是實務上常見的誤會。

我自己 107 年起在社區管委會待過監委和副主委,看過太多案子敗在第一步:先問了廠商報價,卻沒先決定要走哪一條,結果報價根本沒有可比性。順序應該是先定路線,再去找報價。

錶後的天花板:為什麼不是人人都能接

錶後真正的限制不是線長,是容量,而且那個容量是大家共用的

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1 條,充電設備的額定容量視為連續負載,而且要一併算進你家的進屋線和大樓幹線的線徑計算;只有在有自動負載管理或 EMS 的情況下,才能改用系統容許的最大負載去算。同規則第 853 條還要求充電出線口要走專用分路,幹線和分路的過電流保護裝置要用連續責務型,額定不得小於最大負載的 1.25 倍。

講白一點:你家電表後面加一支樁,不是「插得下就好」,而是要把它當成一個會連續滿載的負載,重新檢討你家進屋線和整棟幹線夠不夠。一戶算得過,不代表十二戶都算得過——同一條立管、同一個表箱的餘裕是有限的,而依台電營業規章的責任分界,大樓內部的幹線原則上屬於用戶側,不夠就是社區自己要改善。台電自己的公開說明也講得直白:多戶錶後加裝確實可能超過原社區容量,容量不足時採更換較大容量變壓器或新增變壓器,依社區個案檢討。

這裡有兩件事我要老實說,因為它們常被講成規定:

一,沒有「一個表箱 12 顆電表只能裝幾支」這種公式。它是每個案子按既設容量算出來的,不是查表查得到的數字。

二,「先申請先贏」不是台電的規定。我把台電營業規章第二章、第六章和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都查過,查無容量按申請順序分配、或後申請者只因為晚申請就要負擔改善費用的條文。但實務上餘裕確實有限、也確實是一案一案核定下去,所以「早點動比晚動有利」這句話只能當社區實務觀察,不能當成台電規則講。

那「大樓錶後很多都不會過」這種說法呢?我不會這樣寫,因為台電沒有公布錶後案件的核准或退件率。能查到的唯一官方數字方向還相反:台電月刊 2023 年 5 月提到,2021 年 7 月下旬到 2023 年 3 月底共受理 2,189 件電動車充換電站用電申請,1,617 件已送電、572 件施工中,其中 230 件是集合住宅,並稱當時並無因電力不足而無法核供的案例。但那份統計沒有分錶後和專設電表,也沒有退件率,所以它既不能證明「都會過」,也推翻不了「很多不會過」。

可以確定的是卡關的原因有哪幾種,這比聽說有用:

  • 設計或設備不符規定
  • 既設容量不足,要先改設計、改修設備,或用 EMS 限載
  • 依法應設置的配電場所沒有提供——台電營業規章第 66 條明定這種情形台電得拒絕供電
  • 上游電源不足、台電供電設備嚴重超載或有特殊供電困難,規章用的字是「暫緩接受」

花錢之前,第一通電話打哪裡

台電的「電動車用電業務專區」設有問題諮詢窗口,也公布各區營業處的電動車業務統一窗口名單,承辦是所在地區營業處的規劃或設計部門。

但要講清楚:那是諮詢管道,不是報個電號就能拿到容量保證或容量保留。我查無「設計前只報電號即可取得容量保留」的正式服務。真正要確定,還是得由電機技師或合法登記電器承裝業做出設計,送台電審查供電線路容量。

所以合理的順序是:先打區營業處統一窗口,問清楚你們這一帶和這棟的狀況、要準備什麼;再委託技師做設計送審;不要先付訂金買樁。錢花在樁上很快,卡在容量上很久。

三、怎麼申請:誰具名、要附什麼、卡在哪

說明圖:社區充電樁向台電申請的六個步驟,從委託電機技師或合法登記電器承裝業評估設計、送台電審查並提出用電申請、核定後繳線路設置費、施工完成申報竣工,到檢驗合格才送電,並附台電公布的平均處理日數

誰具名

廠商可以受委託幫你做評估、設計,也可以幫忙跑流程,但具名的用電申請人是你、管委會或起造人,不會是廠商。這點先確認好,之後所有文件的名字才不會亂。

  • 個別住戶錶後安裝:原本的用電戶自己辦
  • 既有社區申請共用專設電表:以管委會名義申請
  • 新建案還在興建:宜由建築執照起造人名義申請

要附哪些文件

台電的「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申請用電)用戶自主檢核表」把要附的東西列得很清楚,這份表你可以直接下載來對,不用聽人轉述。

檢核表把文件分成兩層,搞混了很容易被退件:

第一層,每個案子都要的「基本資料」:申請事項登記單、用戶用電設備審訖設計資料、配電場所正審審訖文件(依法免設者免附)。

第二層,依你的案件情形檢附的「佐證資料」

  • 新設建築物用電:附使用執照
  • 既設戶錶後安裝:附車位對應用戶的證明(載明車位編號的所有權狀,或管委會出具的車位編排證明)、平面配置圖、停車位照片
  • 社區已經有共用專設電表、之後再增設充電設備:免附使用執照

錶後那一項最常漏,尤其是車位登記在共有部分、權狀上看不到編號的老社區,那就一定要請管委會出證明。

台電在審什麼

知道台電審什麼,你就會明白為什麼這件事不能找沒有牌的人隨便拉線。設計資料要有單線圖、設備配置與規格、負載計算、施工概要、故障電流與保護設備啟斷容量、電壓降、接地,必要時還要做保護電驛協調;諧波源總容量達 300 kVA 以上時要做諧波檢討。台電同時也查核技師或承裝業的資格,以及設計監造的委託文件。

另外台電會依你申請的容量,評估你們社區那一帶的區域負載情形和饋線容量裕度,不夠的話台電會適時加裝供電變壓器。這部分是台電端的供電改善,申請人按核定費率繳線路設置費;特殊工程或配電場所條件會另按個案核算,別聽人一口斷定「變壓器一定台電全出」或「一定住戶全付」。

案子大到一定規模還有前置計畫書:新增設用電合計契約容量達 1,000 瓩,或建築總面積達 10,000 平方公尺,要先提新增設用電計畫書;直流快充契約容量達 600 瓩且規劃未來三年擴充的,要提直流快充新增設用電計畫書。一般住宅社區的慢充規模通常碰不到,知道有這條就好。

兩個時限,別讓案子過期

這兩個是實務上最容易踩的,官方文件寫得明白,但廠商不一定會提醒你。也順便把「逾期會怎樣」講清楚,不要自己嚇自己:

  1. 收到線路設置費通知後,要在通知日起一個月內繳付。逾期不是立刻作廢——台電會再保留申請資料兩個月,再逾期才要重新辦理。但社區走公務程序,光是等開會撥款就可能超過一個月,管委會拿到通知就要立刻排財務動作,不要把那兩個月的緩衝當成預算。
  2. 台電外線完工後(免外線工程的,自繳費或免費通知日起),原則上要在六個月內開始用電,不能如期用電的要事先申請延期,否則台電得取消申請。社區的表後工程、消防配合、樁體交期都算在這六個月裡面。

要等多久

台電區處公布的新增設用電平均實際處理日數是:免外線工程 4 天、需架空外線工程 20 天、需地下外線工程 30 天。這個數字明確排除用戶待繳費、待報竣工、用戶原因無法設計或施工,以及例假日、路證或建桿同意等非台電原因的延誤。

所以請不要拿 4 天或 30 天去跟社區說「一個月就好」。社區開會、技師設計、廠商施工、補件、竣工申報,這些都不在裡面,而官方也沒有公布「從第一次討論到可以充電」的總天數,我不會幫你亂加總一個看起來很專業的數字。

這一節的東西整理成一張,開會或送件前拿出來對:

說明圖:申請充電樁的文件分兩層與兩個時限。第一層基本資料每案都要,包含申請事項登記單、用戶用電設備審訖設計資料、配電場所正審審訖文件(依法免設者免附);第二層佐證資料依案件情形檢附——新設建築物用電附使用執照,既設戶錶後安裝附車位對應用戶證明(載明車位編號的所有權狀或管委會出具的車位編排證明)加平面配置圖與停車位照片,社區已有共用專設電表再增設者免附使用執照。具名申請人依情境為原用電戶、管委會或建照起造人。兩個時限:收到線路設置費通知起一個月內繳付、逾期台電再保留申請資料兩個月,外線完工後原則上六個月內開始用電、不能如期要事先申請延期

四、錢怎麼算

說明圖:台電端只收線路設置費,低壓標準單價每瓩 3,300 元,選用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的契約容量按兩成計收為每瓩 660 元;社區端的幹線、配電盤、充電樁本體、EMS、技師費與廠商施工都沒有公定價,要現場評估報價。下方標示高雄厝智慧雲的公共區域線槽架單項最高補助 20 萬元,補的是走線基礎不是充電樁本體

台電要收的那筆叫「線路設置費」,由「供電容量設置費」和案件有新建外線時的「新建長度設置費」組成。11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的單價都是公開的,以下都含 5% 營業稅:

  • 供電容量設置費:低壓每瓩 3,300 元、高壓每瓩 3,409 元。採用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的契約容量者,按表列單價的兩成計收,也就是低壓每瓩 660 元、高壓每瓩 681.8 元。
  • 新建長度設置費(案件需要新建外線才計):低壓架空每公尺 190 元、低壓地下管線每公尺 959 元。實際應計長度與供電方式以台電個案設計為準。

要提醒的是,這筆只是台電的部分。社區自己的表後幹線、配電盤、電纜架、充電樁本體、消防配合、EMS、技師和承裝業費用,都不在台電這張費率表裡面,要另外向廠商取得報價。沒有一體適用的公定總價,一定要請合格廠商實地評估,兩三家比。

電動車專用電價這邊,先講適用條件:專供電動車充換電及其附屬設備使用,低壓原則是合計設備容量或契約容量 20 瓩以上、契約容量未滿 100 瓩,而且充換電設備容量要大於附屬設備容量;集合住宅附設停車場採專設一戶或分層設戶的,不受最低 20 瓩限制;高壓是契約容量 100 瓩以上,按上述單價的 95% 計算。

費率部分,依台電 114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的電價表:

  • 基本電費要看兩塊:按戶每月 262.50 元,另外還要按經常契約容量計收,夏月每瓩每月 47.20 元、非夏月 34.60 元。只看到 262.50 元就以為基本費全貌是這樣,容量一拉大就會失準。
  • 流動電費:週一到週五尖峰,夏月(6/1–9/30)16:00–22:00 每度 12.47 元、非夏月 15:00–21:00 每度 12.14 元;離峰夏月每度 3.05 元、非夏月每度 2.90 元。週六、週日全天都按離峰價,平日一天也有 18 個小時算離峰。

回家插著過夜充的使用型態,幾乎整段都落在離峰,這也是為什麼社區慢充搭專用電價通常是划算的組合。但它是自由選用,不是強制,也不是每一種情況都省——要省到,前提是你走的是能用這個電價的那條路。

EMS 能源管理系統的定位也講清楚:台電現行檢核表寫的是充電專戶契約容量達 100 瓩以上「建議」設置,是建議、不是裝幾支樁就強制,官方文件也沒有按樁數訂強制門檻。它的價值在於同一個契約容量裡把大家的充電功率排開、錯開時間,避免同時充爆表,讓社區不用一開始就把容量買好買滿。但 EMS 不會生出台電的外線容量,也取代不了用電申請、契約容量、設計審查和檢驗。

五、高雄的補助:只到九月底

中央目前查無任何給集合住宅或住戶的充電樁補助。交通部的官方答覆是:住家(包含集合住宅)的充電設備因為不供公共使用,不屬於交通部「公共充電樁」補助的範疇。這裡的判準要看清楚——排除的理由是「不供公共使用」,不是「位在住宅區或公寓大廈就不行」。公路局的補助要點反而明定,開放民眾使用的公有或私有公共停車場可以申請,位於公寓大廈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所以如果你們社區的停車場本來就對外開放營運,那是另一條完全不同的路;但一般住戶自用的車位,確實不在補助範圍內,這點先說破,免得被廣告話術帶著走。

但高雄市有一筆:「115 年度高雄厝智慧雲補助計畫」裡的「公寓大廈公共區域增設電動車充電設施設備-線槽架」,單項最高補助 20 萬元。條件是位於高雄市、已完成公寓大廈報備、10 戶以上的社區;公告受理到 2026 年 9 月 30 日,總經費 400 萬用完就提前截止,文件備齊親送或郵寄工務局。這種先到先審、用罄就結束的補助有個實務動作別漏:送件前先打電話問工務局還有沒有額度,別整包備齊了才知道已經停收。

注意它補的是「線槽架」,就是公共區域預先鋪好的走線基礎建設,不是充電樁本體,不要看到「補助 20 萬」就以為是幫你買樁。但對照上面第三條路你就懂它的價值:社區先把共用線槽建起來,之後每一戶要裝,從電表拉線過去就好,施工難度和成本都降一大截。社區如果本來就在討論這件事,這筆補助等於政府幫你出第一步的錢,動作要快。

六、新建案是不是都配好了?買房的人該問什麼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第 4 款規定,108 年 7 月 1 日以後申請建照的新建案,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的裝設空間。注意兩件事:一,它只管新建案,老大樓完全不在範圍內,這正是老社區這麼難的根本原因;二,條文要求的是「預留裝設空間」,沒有規定幾成車位要裝好充電樁,也沒有明文要求每一個車位先做好專用迴路

順便破一個網路上流傳的說法:第 62 條裡確實出現過「百分之五」,但那是停車樓層自然通風開口面積的標準,跟充電車位比例毫無關係。中央法規裡沒有「新建案幾 % 車位強制配充電」這回事。

不過台電這邊對新建集合住宅另有要求:現行檢核表要新建集合住宅(非集中留設停車空間者例外)規劃電動車專戶、預設專戶幹線及配電盤,讓任一車位都能就近引接。所以看新成屋或預售屋的時候,不要只問「有沒有充電樁」,照這幾層問下去:

  1. 只有預留裝設空間,還是已經佈好線槽和幹線?
  2. 有沒有規劃電動車專戶、預設幹線和配電盤?任一車位能不能就近引接?
  3. 有沒有充電專設電表?未來是專戶計費還是併公設?
  4. 有沒有 EMS?契約容量規劃多少?
  5. 我這個車位要裝,還要自己花多少?
  6. 規約或分管契約有沒有明定哪些車位可以裝?區權會有沒有通過過相關決議、有沒有會議紀錄?

前五項問的是硬體等級,會直接反映在你未來裝一支樁的費用上。但第 6 項才是最會決定結果、也最常被跳過的一項。硬體預留是建商的事,能不能裝是住戶的事——我看過不少新成屋線槽幹線都做好了,區權會一開就是不給裝。所以「有預留」不等於「裝得成」,簽約前把規約和分管契約調出來看,比聽銷售講什麼都實在。

近兩三年完工的大樓,硬體做到全套的愈來愈多,這是新舊社區在車位價值上實實在在的差距;但真正省事的是那種在預售階段就把「哪些車位可以裝」寫進契約與分管契約的社區。

七、還在修的部分:現在不能當成已經上路

截至 2026 年 8 月 13 日,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最後修正日仍是 111 年 5 月 11 日,條文裡沒有電動車充電的專章,相關修法尚未三讀施行。所以任何人跟你說「法律已經規定管委會不能拒絕」,那不是現行法。

方向上,內政部曾經研提四項:設置前辦理用電安全評估、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增訂罰則,以及降低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門檻。但要注意進度講法——內政部 113 年 9 月曾說草案待行政院院會討論,而 114 年 12 月比較新的官方答覆只說仍在持續溝通、蒐集意見供後續研議,我查不到目前正式法案階段的公開證據。所以我不會告訴你「快要過了」,只能說這幾個方向在官方文件裡出現過。真的通過,第一篇講的那些社區攻防會鬆很多,但那是以後的事。

賞哥心裡話:三種身份,三個下一步

把兩篇擺在一起看,你會發現卡住社區的從來不是制度。指引有了、還在跟著新知識更新;台電流程、要附的文件和費率全都是明的;高雄連補助都端出來了。缺的一直是社區內部的共識,而那一關的走法上一篇講完了。

按你的身份,下一步不一樣:

你是住戶:先確認你的車位能不能證明是你的(權狀有沒有編號,沒有就去請管委會出車位編排證明),再打一通電話到台電區營業處的電動車業務統一窗口,問你們這一帶和這棟的狀況。錶後不是插得下就好,容量是全棟共用的,所以順序是先問容量、再委託技師、最後才買樁。如果你只是想省電費,記住你家那顆電表同時供住宅負載,用不到專用電價。

你是管委會委員:這件事不是「開會講一講就決定」。管委會該做的是把案子做熟、資料備齊,再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一份站得住的提案,至少要有這幾塊:

  1. 幾種方案的比較:公設電表分接、專設一戶、分層設戶,各自的容量、施工範圍、後續擴充性
  2. 施工成本與費用明細:兩三家報價並列,別只拿一家
  3. 這次總共要動用多少公共基金
  4. 目前有幾戶要用、未來三到五年可能增加到幾戶
  5. 要裝的人是不是要另外先負擔費用、怎麼分攤、以後新加入的人怎麼補
  6. 台電端的流程與時限(前面那張圖)、要不要一起申請高雄那筆線槽架補助

把這些做成報表和簡報,帶到區權會去表決,才是正確的做法。反過來說,放任大家各自錶後,全棟共用的餘裕會被前面幾戶用完,後面的人只能自費改幹線——這正是專設一戶、分層設戶和那筆線槽架補助存在的理由,也是我會建議管委會早一點把這件事拿上檯面的原因。上一篇說過,委員最怕的是「出了事誰負責」;把方案、費用、分攤責任和台電審查那一整串攤出來給大家看,就是在回答這個問題。

你在看房:把第六節那六個問題直接問下去,但有句話我一定要先講——銷售說「我們社區有公共線槽」的時候,先不要太開心。我看過不少新成屋,硬體確實都預留好了,結果區權會一開就是不給裝,屋主只能乾瞪眼。硬體只是門檻,能不能裝是住戶共識決定的

所以真正值得直接買的,是那種在預售階段就把規則寫進去的社區:買賣契約寫清楚,規約或分管契約也明定哪幾個車位可以裝,或者明定全棟都可以裝。這種「電動車友善社區」才是買了不用再打一場仗的。要留意分管約定對後手的效力——民國 98 年 7 月 23 日以後成立的不動產分管約定,依民法第 826 條之 1 須經登記才當然對受讓人有效,這部分我在頂樓分管協議那篇寫過,看預售合約時可以一起問清楚。

高雄的社區如果已經在討論,我會建議把握九月底前這筆線槽架補助,管委會出面申請,把公共基礎先建起來,後面每一戶的路都好走。需要我幫忙看社區條件的,跟我說一聲。

這篇的常見問答(11 題,含滅火毯、專用電價、時限與補助的細節)沒有搬過來,都在官網原文:
看常見問答 → shang-hou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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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自現行法規、台電公開文件與政府公告,文號與費率出處都附在下面。費率、補助內容與受理期限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我是不動產經紀人,不是電機技師也不是律師,工程設計與個案問題請洽合格廠商與專業人士。

主要依據與來源

  • 內政部消防署「建築物附屬停車空間電動車輛充電使用安全指引」,113 年 3 月 14 日訂定、115 年 6 月 3 日修正第 3、6 點(內授消字第 1150401153 號函);轉行公文:國土管理署 115 年 6 月 10 日國署建管字第 1150056676 號函、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115 年 6 月 12 日高市工務建字第 11503350400 號函
  • 台電「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申請用電)用戶自主檢核表」(114 年 4 月 21 日版)——送審資料、車位關係佐證、繳費與用電期限、諧波與計畫書門檻、EMS 建議門檻
  • 台電「線路設置費收費費率表」(11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供電容量設置費與新建長度設置費單價
  • 台電「各類電價表及計算範例」(114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電動車充換電設施電價的適用條件、基本電費與尖離峰單價
  • 台電區營業處「供電時程」——新增設用電平均實際處理日數;台電月刊〈量身打造 為社區專設一戶充電樁〉、〈「專用電價」上路 家用充電樁聰明裝輕鬆省〉、〈專設電表 社區充電兼顧安全與便利〉(2023 年 5 月,內含當時受理件數與集合住宅件數)
  • 經濟部「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51、853 條(電動車充電系統;114 年 5 月 9 日修正)——充電負載視為連續負載、須納入進屋線與幹線容量、專用分路與 1.25 倍保護額定
  • 台電「營業規章」第二章(申請用電)與第六章(供電方式及工程)——增設定義、責任分界、施工前設計審查、檢驗合格才接電、配電場所未設置得拒絕供電、供電困難時暫緩接受
  • 台電「電動車用電業務專區」問題諮詢窗口與各區營業處電動車業務統一窗口名單;台電「新增設用電申請須知」
  • 高雄市政府「115 年度高雄厝智慧雲補助計畫」公告(2026 年 5 月 29 日)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第 4 款(108 年 5 月 29 日發布、108 年 7 月 1 日施行);內政部〈協助社區建立共識 推動公寓大廈設置充電樁〉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 條;電業法第 32 條、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 3 條
  • 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全文與沿革(最後修正日 111 年 5 月 11 日、無電動車充電專章);修法方向見內政部 113 年 9 月 29 日新聞說明,最新進度說法見行政院 114 年 12 月 8 日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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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 江炳賞(114年)高市字第01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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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亞灣房產專家-亞灣賞哥 江炳賞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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