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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集|中古屋漏水誰負責?
買方簽約前一定要知道的 7 個重點
買中古屋,最怕的不是屋齡老,而是買完才發現漏水。
更麻煩的是,當買方拿著照片去找屋主時,屋主卻說:
「我不知道有漏水啊!」
「這是老房子,本來就這樣。」
「你都已經買了,自己處理吧!」
究竟中古屋漏水,到底誰負責?
其實不能簡單用買方或賣方「不知道」三個字回答,而要看漏水發生的時間、買方是否知道、賣方有沒有告知、契約怎麼約定,以及漏水是否已達到法律上的瑕疵程度。
① 中古屋不是「老房子」,就可以不用負責
很多人以為中古屋只要屋齡高,漏水就是正常現象。
這個觀念並不完全正確。
依《民法》第354條,出賣人原則上應擔保房屋在危險移轉時,沒有減少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換句話說,中古屋可以有正常老舊,但如果漏水已經影響房屋正常使用或價值,就可能涉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② 最重要的關鍵:賣方「知不知道」?
假設屋頂下雨時會漏水,但賣方知道,卻在交易過程中刻意隱瞞,這與「賣方完全不知道」的情況,法律責任可能不同。
《民法》第355條規定,買受人在契約成立時如果已經知道瑕疵,原則上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如果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則不能單純以買方不知道為由免責。
所以買方看屋時,不要只問:
「現在有沒有漏水?」
更應該問:
「以前有沒有漏水?什麼地方?什麼時候處理?怎麼處理?」
③ 「現況交屋」不代表所有問題都不用負責
這是中古屋交易非常容易產生誤會的地方。
有些契約會寫「現況交屋」,但並不代表賣方只要一句「現況交屋」,就可以對所有瑕疵完全免責。
尤其如果賣方明知有重大瑕疵卻故意隱瞞,即使契約存在限制或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約定,也不代表一定有效。
《民法》第366條明定,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相關免除或限制瑕疵擔保義務的特約無效。
因此:
「現況交屋」≠「屋主什麼問題都不用管」。
④ 漏水一定要寫進「建物現況確認書」
這是買中古屋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
目前內政部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相關規範中,建物現況確認書對於有無滲漏水、滲漏水位置及處理方式都有明確欄位。
例如可以約定:
- 賣方修繕後交屋
- 以現況交屋並減價
- 買方自行修繕
- 其他雙方約定方式
目前修正後的相關規定已於2026年4月1日生效。
所以買方千萬不要只聽仲介或屋主口頭說:
「這個漏水沒問題啦!」
最好把位置、現況、修繕方式與責任清楚寫下來。
⑤ 交屋後才發現漏水,怎麼辦?
第一件事不是自己找人把牆壁重新油漆。
而是:
「先保留證據,再通知賣方。」
建議保留:
📌 漏水照片、影片
📌 發現漏水的日期
📌 下雨時漏水狀況
📌 漏水位置
📌 修繕估價單
📌 防水或抓漏檢測報告
📌 與賣方、仲介的對話紀錄
《民法》第356條也規定,買受人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原則上應即通知出賣人;對於不能立即發現、日後才發現的瑕疵,也應在發現後立即通知。
⑥ 買方可以要求賣方修繕嗎?
這要看個案事實與契約約定。
如果漏水確實構成法律上的瑕疵,依《民法》第359條,買受人可能有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的權利,但是否可以解除契約,仍須視瑕疵程度及個案情況判斷。
另外,如果賣方曾經保證房屋沒有某項瑕疵,或故意隱瞞瑕疵,買方的權利可能進一步受到保障。
所以千萬不要看到「漏水」兩個字,就直接認定一定可以解約。
法律上真正重要的是:漏水程度、發生時間、是否已知、是否告知、契約約定及證據。
⑦ 千萬不要以為「過很久了」就一定沒問題
《民法》第365條對於物之瑕疵的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設有期間規定;一般而言,買受人依規定通知後,相關權利有六個月的行使期間,且自物交付起經過五年也會涉及權利消滅問題;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六個月期間的規定有例外。
因此,如果發現漏水:
不要拖、不要只用電話講、也不要自行默默處理。
先把證據留下來,再依法處理。
🏠 買中古屋,記住「漏水7問」
買房前可以直接拿這張清單來問:
① 現在有沒有漏水?
② 過去有沒有漏水?
③ 漏水的位置在哪裡?
④ 以前有沒有修繕?
⑤ 誰負責修繕?
⑥ 修繕費由誰負擔?
⑦ 這些約定有沒有寫進契約?
最後提醒
中古屋不是不能買,真正重要的是:
「知道屋況再買,知道責任再簽。」
一間有漏水紀錄的房子,不一定不能買;但如果漏水問題沒有說清楚、責任沒有寫清楚、修繕方式沒有約定清楚,才是真正容易發生糾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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