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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一半自住、一半非自住,房地合一自用優惠怎麼用?
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優惠,不能只用「我有住在裡面」來判斷。基本條件包含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交易前 6 年內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 6 年內未曾適用過自住房地優惠。若房子部分自住、部分非自住,實務上應先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課稅明細表,依明細中的用途與面積計算比例,再由國稅局依個案認定是否能適用房地合一自用優惠。

很多人都不清楚
在花蓮,這種房子不少見。一樓做店面,樓上自己住。前面做工作室,後面是家裡生活空間。大樓其中一間房出租,其他空間家人自住。也有人把住家登記公司、商號,或用一間房間做接案工作室。屋主要賣房時,最常問的一句話是:「我有住在裡面,也有設戶籍,那房地合一自用優惠可以用嗎?」
房地合一稅的自住房地優惠,不只是看有沒有住,也不是只看房屋稅單上面寫住家用。真正要看的是:這間房子在交易前 6 年內,有沒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果有部分自住、部分非自住,比例怎麼算?資料要從哪裡來?
實務上,不是屋主自己目測坪數,也不是只拿房屋稅單總額來判斷,而是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課稅明細表」,再依照課稅明細裡的用途與面積來計算。這一步做清楚,後面跟國稅局、會計師、地政士討論房地合一稅,才會有比較可靠的基礎。
法條、制度或專業風險解析
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優惠,簡單說,就是個人出售符合條件的自住房屋與土地時,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 400 萬元的部分,按 10% 優惠稅率課徵。
但要符合這個優惠,不能只符合一部分條件,官方說明的重點包含三項: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持有、居住連續滿 6 年。
- 交易前 6 年內,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個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沒有適用過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問題常常出在第二點。
- 有些屋主會說:「我只有一樓營業,二樓、三樓都自己住。」
- 也有人說:「我只是其中一間房當工作室,其他都是住家。」
- 我只租一小間出去,大部分還是自己住。
房地合一自住房地優惠的條件,明確提到交易前 6 年內不能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只要有這類事實,就要進一步確認是否影響優惠適用,以及是否可能採比例認定。
先到地方稅務局或稅捐處申請房屋稅課稅明細表,確認課稅用途與面積。再拿這份資料,搭配戶籍、居住事實、租約、營業登記、稅籍資料等,向國稅局或稅務專業人員確認。(文件準備:非房屋所有權人,需準備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及委託書還有便章一只,代為申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也有提供「申請核發房屋稅課稅明細表」相關電子稅務文件服務。
實例一:三層樓透天,一樓營業、二三樓自住

假設花蓮有一間三層樓透天,屋主準備出售,房屋稅課稅明細表記載如下:
| 樓層/使用狀況 | 課稅用途記載 | 課稅面積 |
| 1 樓 | 營業用 | 30 平方公尺 |
| 2 樓 | 住家用 | 30 平方公尺 |
| 3 樓 | 住家用 | 30 平方公尺 |
| 合計 | 90 平方公尺 |
如果要用房屋稅課稅明細初步計算住家使用比例,公式是:住家用面積 ÷ 全部課稅面積= 60 ÷ 90= 66.67%
也就是說,從房屋稅課稅明細來看,這棟房子的住家使用比例約為 66.67%,非住家使用比例約為 33.33%。但這裡要注意:這個 66.67%,不是屋主自己說了就算,也不是自動等於房地合一稅一定可以用 66.67% 的自住優惠。它的意義是:這是一個依地方稅務局課稅明細算出來的使用比例,可以作為後續向國稅局或稅務專業確認的重要基礎資料。
實例二:大樓同一戶,一間房作工作室,其他空間自住
不只透天會遇到這種問題,大樓、華廈、公寓也可能發生,假設花蓮有一戶大樓住宅,同一個門牌、同一戶裡面,屋主家人實際居住,但其中一間房作為工作室或營業使用。房屋稅課稅明細表記載如下:
| 使用區域 | 課稅用途記載 | 課稅面積 |
| 客廳、主臥、廚房、衛浴 | 住家用 | 45 平方公尺 |
| 其中一間房間 | 非住家用/營業用 | 15 平方公尺 |
| 合計 | 60 平方公尺 |
初步住家使用比例計算如下:住家用面積 ÷ 全部課稅面積= 45 ÷ 60= 75%
也就是說,這戶大樓從課稅明細來看,住家使用比例約為 75%,非住家使用比例約為 25%。
不能只用「這是同一戶」或「我大部分都有住」來判斷。
對照表或重點清單
| 常見情況 | 初步判斷方向 | 實務提醒 |
| 整戶自住,沒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 | 較有機會符合自住房地優惠 | 仍要確認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以及 6 年內未使用過優惠 |
| 一樓營業,樓上自住 | 需計算住家與非住家比例 | 應申請房屋稅課稅明細表,不能只看房屋稅單總額 |
| 同一戶大樓,一間房做工作室 | 仍可能需要分比例 | 同一樓層不代表不用分,重點是實際用途與課稅明細 |
| 部分房間出租,其他空間自住 | 需提高警覺 | 交易前 6 年內有出租事實,可能影響房地合一自用優惠 |
| 房屋稅明細顯示部分住家用 | 可作為比例計算基礎 | 但不代表房地合一稅一定按同樣比例適用 |
| 稅單上看不出各區域用途 | 不宜自行估算 | 應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課稅明細表 |
| 有公司、商號或稅籍登記 | 需進一步確認 | 即使實際只用一小部分,也可能影響稅務認定 |
解決步驟
先確認「非自住」是哪一種
- 出租給別人住
- 出租給店家營業
- 自己開店使用
- 登記公司或商號
- 做工作室、事務所、診所或執行業務
- 部分空間借親友使用
- 空著沒有使用
房地合一自住房地優惠最敏感的,是出租、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只要交易前 6 年內有這些情形,就要先停下來確認。
2.到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課稅明細表
不要只看房屋稅單上面的總稅額,也不要只看屋主自己記得的使用狀況。正式實務做法,是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課稅明細表。這份資料通常可以看出房屋課稅用途、面積、課稅現值等細項,比單純的繳稅通知更適合拿來計算比例。
3.依課稅明細中的用途與面積計算比例

第一,哪些部分是住家用。
第二,哪些部分是非住家用。
初步比例可以這樣算:住家用面積 ÷ 全部課稅面積= 初步住家使用比例
4.檢查交易前 6 年內的實際使用情況
房地合一自住房地優惠看的不是現在一瞬間,而是交易前 6 年內的狀況,所以要整理時間軸:
- 什麼時候取得房屋
- 什麼時候設籍
- 什麼時候實際居住
- 什麼時候出租
- 什麼時候開始營業或登記稅籍
- 什麼時候停止非自住使用
- 預計什麼時候出售
時間軸整理出來,很多問題就會比較清楚。
5.準備佐證資料
如果主張部分自住,例如:
- 戶籍資料
- 水電使用紀錄
- 房屋稅課稅明細表
- 租約或終止租約資料
- 營業登記、稅籍資料
- 公司或商號遷出資料
- 居住事實相關證明
- 房屋平面圖或使用分區說明
6.再向國稅局或稅務專業確認
房屋稅課稅明細是地方稅資料,房地合一稅是國稅。所以房屋稅明細可以用來幫助計算比例、說明使用狀況,但不能直接取代國稅局對房地合一自住房地優惠的認定。
尤其遇到這幾種情況,更建議在出售前先確認:
- 一樓營業、樓上自住
- 大樓同一戶部分作工作室
- 部分出租、部分自住
- 同一棟有不同建號
- 商號或公司登記在住家
- 過去 6 年內用途曾經變更
- 家族共有或繼承取得的房屋
常見問題
問:我的房子一半自住、一半出租,房地合一 400 萬免稅可以用一半嗎?
答:不能直接這樣認定。實務上應先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課稅明細表,依用途與面積計算住家比例,再由國稅局依交易前 6 年使用狀況、設籍、居住事實等條件判斷是否能適用。
問:一樓營業、樓上自住,比例怎麼算?
答:通常會先看房屋稅課稅明細表。例如一樓營業 30 平方公尺,二三樓住家共 60 平方公尺,總面積 90 平方公尺,住家比例就是 60 ÷ 90=66.67%。但這只是初步比例,房地合一優惠仍須由國稅局認定。
問:大樓同一戶裡面,一間房做工作室,也要算比例嗎?
答:要注意。不是只有透天分樓層才需要算比例。同一戶大樓若部分空間作為工作室、營業、出租或執行業務使用,也可能需要依房屋稅課稅明細中的用途與面積計算比例,並進一步確認房地合一稅適用方式。
作者介紹
林偉彬,從事不動產相關工作多年,長期關注區域市場、交易安全、買賣流程與實價分析。希望透過持續書寫,把複雜的不動產問題,用更清楚、更容易理解的方式整理給讀者,幫助大家在面對買賣、委託、判斷市場與交易風險時,能看得更明白,也做出更穩健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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