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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最易漏報的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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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Jun 21, 2026 最後編輯時間:Jun 21, 2026

最近有位屋主辦理父親遺產時,原本以為只要將存款、房地產及股票列入遺產申報即可。沒想到整理資料時發現,父親生前曾簽約出售一筆土地,並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但還沒完成過戶便不幸過世。後來家屬與買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家屬認為,既然退稅款還沒領到,應該不需要申報遺產稅。

沒想到,這筆退還的土地增值稅,其實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存在的財產權利,也就是一種應收債權,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一切財產,以及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例如債權、請求權、補償費及退稅款等,都屬於遺產的一部分。

因此,即使退還的土地增值稅尚未實際領取,只要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存在請求退稅的權利,就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舉例來說,甲先生生前出售名下土地,並已繳納600萬元土地增值稅,但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

後來繼承人與買方協議解除交易,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這筆600萬元土地增值稅。

由於土地所有權在死亡時仍屬於甲先生,因此該土地應依死亡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

此外,尚未退還的600萬元土地增值稅,也屬於甲先生遺留的應收債權,同樣必須併入遺產申報。

換句話說,不僅土地本身要申報,未領取的退稅款也不能漏報。

 

許多家庭在分配遺產時,往往只注意房屋、土地及存款的分配,忽略尚未領取的退稅款。

因此,在辦理遺產分割協議時,應將土地增值稅退稅款的債權歸屬明確記載於協議書中。

這樣的好處包括:

第一,可以避免日後家族成員對退稅款歸屬產生爭議。

第二,有利於後續向地方稅務局辦理退稅領取。

第三,讓整體遺產分配更加完整,減少法律糾紛。

 

除了退還的土地增值稅之外,下列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也可能屬於遺產:

一、尚未領取的退稅款。

二、徵收補償費。

三、保險理賠金請求權。

四、未領取的租金收入。

五、其他債權及請求權。

許多繼承人只注意有形財產,卻忽略這些無形權利,最後因漏報而遭到補稅。

 

因此,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不僅要清查存款、不動產、股票及投資,更應仔細了解被繼承人生前交易所衍生的各項權利。

尤其是尚未領取的退稅款、補償費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的債權,都應一併據實申報。

唯有完整掌握所有遺產內容,才能避免漏報遭補稅處罰,也能保障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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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資訊

中信房屋小陽 木柵深坑新店

我們是中信房屋文山木新店,榮獲千萬營業員獎的小陽總監及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考試及格的許勝利,我們長期在這片土地已服務20餘年,每一次的成交是我們努力的見證,成交的背後都是我們對服務的堅持。身為專業團隊的我們將為您提供全方位的不動產仲介服務,助您在這片充滿活力的土地上找到理想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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