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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位屋主辦理父親遺產時,原本以為只要將存款、房地產及股票列入遺產申報即可。沒想到整理資料時發現,父親生前曾簽約出售一筆土地,並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但還沒完成過戶便不幸過世。後來家屬與買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家屬認為,既然退稅款還沒領到,應該不需要申報遺產稅。
沒想到,這筆退還的土地增值稅,其實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存在的財產權利,也就是一種應收債權,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一切財產,以及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例如債權、請求權、補償費及退稅款等,都屬於遺產的一部分。
因此,即使退還的土地增值稅尚未實際領取,只要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存在請求退稅的權利,就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舉例來說,甲先生生前出售名下土地,並已繳納600萬元土地增值稅,但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
後來繼承人與買方協議解除交易,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這筆600萬元土地增值稅。
由於土地所有權在死亡時仍屬於甲先生,因此該土地應依死亡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
此外,尚未退還的600萬元土地增值稅,也屬於甲先生遺留的應收債權,同樣必須併入遺產申報。
換句話說,不僅土地本身要申報,未領取的退稅款也不能漏報。
許多家庭在分配遺產時,往往只注意房屋、土地及存款的分配,忽略尚未領取的退稅款。
因此,在辦理遺產分割協議時,應將土地增值稅退稅款的債權歸屬明確記載於協議書中。
這樣的好處包括:
第一,可以避免日後家族成員對退稅款歸屬產生爭議。
第二,有利於後續向地方稅務局辦理退稅領取。
第三,讓整體遺產分配更加完整,減少法律糾紛。
除了退還的土地增值稅之外,下列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也可能屬於遺產:
一、尚未領取的退稅款。
二、徵收補償費。
三、保險理賠金請求權。
四、未領取的租金收入。
五、其他債權及請求權。
許多繼承人只注意有形財產,卻忽略這些無形權利,最後因漏報而遭到補稅。
因此,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不僅要清查存款、不動產、股票及投資,更應仔細了解被繼承人生前交易所衍生的各項權利。
尤其是尚未領取的退稅款、補償費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的債權,都應一併據實申報。
唯有完整掌握所有遺產內容,才能避免漏報遭補稅處罰,也能保障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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