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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Jul 02, 2026 最後編輯時間:Jul 02, 2026
在不動產交易中,賣方表示要“賣清”的,由買方負擔賣方應繳的土地增值稅,這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我們可以從「納稅義務」與「契約自由」的兩個角度來釐清。
首先,依據《土地稅法》第 5 條規定,土地增值稅是為了落實「漲價歸公」政策,其納稅義務人有明確法律定義(原則上為原所有權人)。此項法律規定的納稅義務,不得因為當事人的私人契約約定而隨意變更。因此,即便買賣雙方在契約中約定由買方繳納,稅務機關在稅務行政上,仍會將賣方認定為納稅義務人,並以此發單課稅。
可是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還是可以特別約定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但這僅屬於私權契約的賠償或代付約定,並無法改變稅法上的賣方做為納稅主體的事實。
常見的實務做法,通常是在買賣契約書清楚約定由買方以「賣方名義」代繳該稅款,以保障契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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