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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結論: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期限,中間差十年。①民國 119 年 3 月 19 日(2030/3/19)——十年內沒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5)。②民國 129 年 3 月 19 日(2040/3/19)——特定工廠登記本身的有效期限屆滿,因為法條寫的是「特定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限至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十年止」。前者是「還沒上車的人的死線」,後者是「上了車也會到站」。你的廠在哪一格,決定你接下來這幾年該做什麼。
完整時間軸:其實不只兩格
所有期限都從修正條文施行日(民國 109 年 3 月 20 日)起算:
・民國 105 年 5 月 19 日(含)以前既有=分界日。之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1 應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無納管資格。
・民國 111 年 3 月 19 日(2022)=納管申請截止。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2 條寫明「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前……申請納管」——這道門已經關了。
・民國 112 年 3 月 19 日(2023)=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的期限(施行日起三年內)。
・改善計畫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改善。
・民國 119 年 3 月 19 日(2030)=十年節點,未取得特登者,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失效。
・民國 121 年 3 月 19 日(2032)=用地計畫申請截止(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民國 129 年 3 月 19 日(2040)=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限屆滿。
風險拆解:市場上最常聽到的三句錯話
錯話一:「2030 特登就沒了。」不對。2030 失效的是「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針對還沒拿到特登的人;已取得特登的,效期一路走到 2040。混為一談,屋主會誤判剩餘年限、買方會誤判風險。
錯話二:「現在還可以申請納管。」不行。納管窗口在民國 111 年 3 月 19 日就關了,沒趕上的廠沒有特登資格,法律地位等同一般違章工廠。
錯話三:「有特登就等於土地合法了。」不對。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8 的效果是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等規定、建築物得接水接電,白話說就是「政府暫時不罰你、給你水電」,土地的編定用地沒有變。真正的合法化要走第 28 條之 10 變更編定,用地計畫申請截止在民國 121 年 3 月 19 日。另外,納管期間每年要繳納管輔導金,屆期未繳會被駁回(金額依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決策框架:三個問題,先自己回答
①這間廠在民國 105 年 5 月 19 日以前就在從事製造、加工了嗎?拿得出證明嗎?拿不出來,後面都不用談。
②有沒有在民國 111 年 3 月 19 日前完成納管?沒納管,就不是「流程走到一半」,是根本不在流程裡。
③工廠改善計畫核定了沒?核定日期哪一天?用地計畫送了沒?這三個答案決定你離 2030 還有多少空間。
澤的實務判斷
我實際看下來,特登廠房的糾紛幾乎都出在同一個地方:雙方講的「合法」不是同一件事。賣方說「我有特登,合法的」,買方以為買到永久合法的工業地,等要增貸、擴建、轉手才發現編定用地還是農牧用地,年限也在倒數。
所以我的作法很直接——買方看廠,三張紙拿不出來就先不出價:納管證明、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函、特定工廠登記證;核定函日期尤其重要,它決定改善期怎麼算。賣方則越早處理越值錢,越靠近落日,買方會把「還剩幾年」直接折進出價。
特登是一條有終點的路,不是終點站。稅費、罰則與各縣市個別認定標準,一律以經濟部與所在地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價格以內政部實價登錄近期實際成交校準。拿不準自己的廠在哪一格,把資料給我,我陪你一格一格對。
企業主常見問題
Q:我聽說 2030 年特登就到期了,是真的嗎?A:是誤傳。2030(民國 119 年 3 月 19 日)失效的是「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對象是還沒取得特登的廠;特登本身有效期二十年,到民國 129 年 3 月 19 日(2040)屆滿(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5)。
Q:現在才發現沒納管,還來得及補嗎?A:來不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2 條明定至遲應於民國 111 年 3 月 19 日前申請納管,期限已過,之後無法補件取得特登資格。實務上剩下遷入合法廠房、承租合法用地或轉型,個案請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確認。
Q:買有特登的廠房,土地算合法嗎?A:不算完全合法。特登的效果是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等規定、建築物得接水接電(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8),但編定用地未變;要真正合法化須依第 28 條之 10 變更編定,用地計畫申請截止在民國 121 年 3 月 19 日(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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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澤的工商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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