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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財產 vs. 婚後財產分配請求:離婚前一定要搞懂的法律與稅務問題
這幾天新聞所有版面都圍繞在前第一千金陳幸妤離婚事件上,而更引人側目的是她贈予前夫的6000萬不動產,卻在離婚後無法取回。
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常會因為買房、置產、家庭資產配置或節稅等因素,將房屋、土地、現金或其他財產移轉給另一半。然而,「夫妻間贈與」與「婚後財產分配請求」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尤其在夫妻準備離婚或進行財產清算時,更不能只看房屋、土地登記在誰名下。
一、什麼是夫妻間贈與?
夫妻間贈與,簡單來說,就是丈夫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移轉給妻子,或妻子將財產贈與丈夫,例如將名下房屋、土地持分或其他財產移轉給配偶。
在稅務上,夫妻相互贈與的財產依法「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一般不需繳納贈與稅。不過,這並不代表完全不用辦理申報;辦理不動產移轉時,仍須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辦理產權移轉。
此外,配偶間土地贈與還涉及土地增值稅的問題。依現行規定,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未來再移轉時仍可能涉及相關稅負,因此不能單純理解成「完全免稅」。
二、什麼是婚後財產分配請求?
如果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通常適用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的「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果仍有剩餘,原則上就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
例如:
丈夫婚後剩餘財產為1,200萬元,妻子為400萬元,兩人差額為800萬元。若符合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要件,原則上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差額的一半,也就是400萬元。
因此,婚後財產分配的重點不是「誰的名字登記在房屋謄本上」,而是進一步清算雙方依法應計算的婚後財產與債務。
三、夫妻贈與的財產,離婚時一定不算嗎?
這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的計算範圍。
但實際案件仍須確認財產取得的時間、來源、移轉方式,以及夫妻究竟適用何種財產制。
例如丈夫婚後購買一間房屋,之後再將房屋贈與妻子,到了離婚時,不能只用「現在房子是妻子的」或「房子原本是丈夫買的」其中一個理由直接下結論,而必須從整體財產變動及法律規定判斷。
換句話說:
夫妻贈與可以改變財產所有權,但不代表只要辦理贈與,就能當然排除所有婚後財產分配上的法律問題。
四、離婚前大量移轉財產,要特別小心
如果夫妻關係惡化,甚至已經進入離婚協商階段,其中一方突然將大量房屋、土地、股票或現金移轉給親友或第三人,就可能產生財產清算上的爭議。
因此,若準備離婚,最重要的不是急著把財產「搬到別人名下」,而是先把夫妻雙方的財產、債務、取得時間及資金來源整理清楚。
尤其是不動產交易,還應保存買賣契約、貸款資料、匯款紀錄、贈與契約及相關稅務文件,以利日後釐清財產來源。
五、房屋、土地夫妻贈與還有哪些稅務問題?
夫妻間贈與雖然不計入贈與總額,但仍涉及不動產移轉程序。
目前贈與稅部分,夫妻相互贈與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但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程序。
如果是房屋、土地,還可能涉及:
- 土地增值稅
- 契稅
- 地政登記費用
- 未來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或其他所得稅問題
- 房屋、土地取得成本與持有期間的認定
因此,夫妻要進行不動產贈與前,最好先把「法律、稅務、未來出售」三個面向一起評估。
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有期限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不是永久存在。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人自知有剩餘財產差額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逾五年也會消滅。
因此,離婚後如果認為自己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能因為雙方尚在協商,就無限期拖延。
七、夫妻贈與與婚後財產分配,應該分開看
簡單整理:
夫妻贈與:
重點是「財產是否無償移轉給配偶」。
婚後財產分配:
重點是「法定財產制消滅時,雙方剩餘婚後財產差額如何計算」。
兩者可能同時出現在同一個案件中,但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尤其對於房屋、土地等高價值資產,千萬不要只因為「夫妻間贈與免贈與稅」,就認為這是最好的財產規劃方式。
八、結論:夫妻財產規劃,不能只看「誰的名字」
夫妻財產問題真正複雜的地方,在於「所有權」、「夫妻財產制」與「稅務」三者可能同時交錯。
如果只是單純為了家庭資產配置,夫妻間贈與可能是一種財產安排方式;但如果已經進入離婚階段,則更應先進行完整的夫妻財產清算,再決定是否進行不動產或其他資產移轉。
尤其是房屋、土地等大型資產,建議在辦理贈與、離婚協議或財產分配前,先由律師、地政士及稅務專業人員依個案資料確認,避免因為一個看似簡單的財產移轉,造成日後更大的法律與稅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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