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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簽約後才發現貸不到款,可以解約嗎?
很多人買房時會想:「房子總價1,000萬元,我只要貸款800萬元,銀行應該沒問題吧?」
但真正送件後才發現,銀行鑑價不足、個人收入條件不符、負債比過高,甚至因為信用政策調整,最後只核准600萬元。
這時候最麻煩的問題就來了:
少貸200萬元,買方可以不要買了嗎?
答案是:不一定。
一、首先要看買賣契約怎麼寫
內政部目前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對於「實際貸款金額低於預定貸款金額」的情況,有不同處理方式。
例如契約可以約定:
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時:
- 買方以現金一次補足差額
- 買賣雙方解除契約
- 其他雙方約定方式
也就是說,如果契約當初就約定「貸款不足可以解除契約」,買方才比較有明確的解約依據。
反過來,如果契約約定貸款不足時,買方必須自行補足差額,那麼單純因為銀行沒有貸到預期金額,就不一定能直接解除契約。
二、最重要的是:為什麼貸不到款?
這是整個問題的核心。
情況① 銀行整體政策造成貸款不足
例如:
原本預期貸款800萬元,但銀行最後只核准700萬元。
如果不是買方個人因素,也不是賣方因素,而是銀行鑑價、授信政策等因素造成,就要回到契約約定,看雙方當初選擇「補足差額」還是「解除契約」。
因此,「銀行只貸七成」並不等於買方自動取得解約權。
情況② 因為買方自身條件導致貸不到款
例如:
- 收入不足
- 負債過高
- 信用條件不佳
- 已有多筆房貸
- 個人財務狀況不符合銀行授信條件
這種情況通常比較難主張「不可歸責於買方」。
目前內政部定型化契約對「可歸責於買方」的情形,也有特別規定:除非賣方同意分期補足差額,否則買方在收到通知後,應於契約約定期間內補足差額;逾期未給付,賣方可以依約解除契約。
因此:
買方自己貸款能力不足,不能單純說「銀行不給我貸,所以我要解約」。
三、如果是賣方的問題,情況可能完全不同
例如房屋本身存在某些問題,導致銀行無法按照原本預期條件核貸。
這時候就不能單純把責任全部丟給買方。
內政部定型化契約對於「可歸責於賣方」的貸款不足,也有相應處理方式,包括買方得解除契約、返還已付價款等約定。
所以實務上一定要先釐清:
到底是「人」貸不到款,還是「房子」貸不到款?
這兩種情況,法律效果可能完全不同。
四、最危險的就是「簽約前沒有確認貸款條件」
很多購屋糾紛不是發生在銀行,而是發生在簽約當下。
買方以為:
「仲介說大概可以貸八成。」
於是就簽約。
結果送銀行鑑價後,銀行只願意貸七成。
這時候才發現:
少掉的100萬元,要自己拿現金補。
而這100萬元可能就是買方根本拿不出來的資金。
內政部公布的消費糾紛案例中,也曾出現買方簽約後才發現無法貸到預期成數,因而主張業者在簽約前沒有充分告知「貸款不足時可約定解除契約」而產生爭議。
這也說明了一件很重要的事:
「銀行貸多少」不能只聽口頭估算,一定要在簽約前把條件確認清楚。
五、買房簽約前,這5件事情一定要確認
① 預計貸款金額是多少?
不要只問:
「這間可以貸幾成?」
應該問:
「以這個房屋總價,銀行大約核貸多少金額?」
因為「成數」與「實際金額」是兩件事情。
② 銀行是用成交價還是鑑價計算?
假設:
房屋成交價1,000萬元,銀行鑑價900萬元。
即使銀行最高核貸8成,也可能是以900萬元作為計算基礎。
800萬元的預期貸款,就可能變成720萬元。
差額就出現了。
③ 契約有沒有「貸款不足」條款?
這是最重要的一項。
簽約時一定要仔細確認:
貸款不足時,是補現金?還是可以解除契約?
而且不能只聽仲介口頭說明,要看契約文字。
④ 貸款不足的原因如何認定?
「不可歸責於雙方」、「可歸責於買方」、「可歸責於賣方」,法律效果可能不同。
所以最好在契約中把認定方式寫清楚。
⑤ 了解「銀行核貸」金額
這一點非常重要。
房仲可以協助評估,但真正決定貸款金額的是金融機構。
因此比較安全的做法是:
看屋 → 試算 → 詢問銀行 → 確認貸款能力 → 再決定簽約。
而不是:
看屋 → 聽說可以貸八成 → 馬上簽約。
六、買方最應該記住的一句話
「貸不到款」不是當然可以解約;「契約約定可以因貸款不足解除」才是關鍵。
尤其現在購屋資金環境變化較快,更不能把「銀行應該會貸」當成理所當然。
內政部目前仍提供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及相關應記載事項,最新公告版本已於 2026年4月1日生效,購屋人在簽約前應確認自己使用的契約版本及貸款條款。
🏠 法務房仲王月香提醒
買房最怕的不是房價買貴,而是:
「房子買到了,錢卻湊不出來。」
因此,在簽約之前,除了確認房屋價格,更要確認:
貸款成數 × 銀行鑑價 × 個人財力 × 契約條款。
這四件事缺一不可。
如果你正在買房,不要等到簽約後才問「貸不到款怎麼辦?」
真正專業的做法,是在簽約之前就把最壞的情況想清楚、寫進契約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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