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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或兄弟姊妹共同持有房屋,出售時,房地合一稅的必要費用,是每個人都能扣30萬元,還是大家合計只能扣30萬元?
答案是:多人共同簽訂同一份買賣契約,若都沒有提出費用證明,30萬元的推計費用上限,原則上要由所有出賣人分攤。
這是許多共有房屋屋主容易忽略的稅務細節。
01|夫妻共同賣房,可以各扣30萬元嗎?
舉個例子。
王先生和太太共同持有一間房子,最近以3,000萬元出售。
王先生分得2,000萬元,太太分得1,000萬元。
兩人都沒有保留相關費用單據。
王先生心想:
「房地合一稅不是可以扣30萬元嗎?我們夫妻分別申報,應該可以各扣30萬元吧?」
其實不是這樣。
計算這類推計費用的上限時,關鍵不只是有幾位屋主,還要看買賣契約的訂立情形。
02|沒有費用單據,可以扣多少?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規定,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如果無法提出取得、改良及移轉相關費用證明,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最高以30萬元為限。
例如:
房子賣500萬元,3%是15萬元。
房子賣1,000萬元,3%是30萬元。
房子賣2,000萬元,3%雖然是60萬元,但推計費用上限仍是30萬元。
這項規定是針對沒有提出費用證明時的推計方式,並不是所有實際交易費用都只能扣30萬元。
03|夫妻賣3,000萬元,30萬元怎麼分?
回到王先生夫妻的例子。
成交總價3,000萬元,兩人共同簽訂一份買賣契約。
王先生分得2,000萬元,占總價三分之二。
太太分得1,000萬元,占總價三分之一。
因此,30萬元的推計費用上限要按收入比例分攤。
王先生:2,000萬 除 3,000萬 乘 30萬等於20萬元。
太太:1,000萬 除 3,000萬 乘 30萬等於10萬元。
夫妻合計可以列報的推計費用上限是30萬元,不是各扣30萬元、合計60萬元。
04|如果分別簽訂契約,結果會不同嗎?
有可能。
如果是個人與建商合建案件,在同一交易日與多人分別訂定交易契約,則以各別交易契約的價款,分別計算推計費用,每份契約最高30萬元。
簡單說:
共同簽訂一份契約,依各出賣人的交易收入比例分攤30萬元上限。
符合國稅局所述的各別交易契約情形,則按各別契約價款計算。
不過,仍應以實際交易關係認定,不能單純為了增加扣除額而任意拆分契約。
05|房子出售前,先做好這三件事
以房仲實務來說,我會提醒屋主:
第一,確認房屋由誰持有,是夫妻共有、兄弟姐妹共有,還是繼承後共同持有。
第二,確認買賣契約的訂立方式,避免誤算每位出賣人的推計費用。
第三,保留實際支付的費用單據,例如符合規定的仲介費、代書費及其他可認列費用。
有合法的實際費用證明,就可以依規定核實列報,不必只依賴3%的推計方式。
結論|房地合一稅,不能只看有幾個屋主
很多人賣房時,只關心成交價和每個人分到多少錢,卻忘了確認申報時的費用怎麼計算。
尤其是夫妻、兄弟姐妹或多人共有房屋,出售前最好先把契約、取得成本與相關費用整理清楚。
房子有幾個人共有,不代表30萬元就能扣幾次。
賣房真正要算清楚的,不只是成交多少錢,而是扣完稅後,究竟留下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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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沒換、房租照收,為什麼房屋稅可能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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