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重深耕服務20年的房仲。 我是一個安靜做事的業務,話少,但該查的行情、該追的進度、該留意的細節,都會認真為你把關。 我的熱情都用在替你把事情做好😊 買房,是尋找生活的歸屬;賣房,是準備人生的下一步。 我會耐心聽你的需求,把行情與交易流程說清楚,遇到問題一起找方法,讓每個重要決定都有依據。 房子可以慢慢挑,問題可以放心問。 畢竟買房不是買衣服,住進去才發現「尺寸不合」,可沒那麼容易換貨😆 這裡分享房產知識、三重日常,也帶你吃點美食。 希望用20年的在地經驗,成為你需要時,安心找得到的人。 一生榮華,從房開始。 王柔驊|0920-271-463 買房・賣房・換屋・房產諮詢 收合描述 房價、稅務 別傷腦筋,來問柔驊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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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6/10/18 最後編輯時間:2026/10/18
【 房產眉角多 柔驊慢慢說 】
斡旋金付了10萬,突然不想買,錢拿得回來嗎?
🏠 「柔驊,我只是先出個價,現在不想買了,10萬元可以退給我嗎?」
買房時,看到一間喜歡的房子,價格也覺得可以接受。
房仲說:「不然我們先出個價,看看屋主願不願意賣?」
買方想想,好像也沒什麼問題,就付了10萬元斡旋金。
結果回家睡了一覺,開始想東想西。
「會不會買貴了?」
「房貸真的負擔得起嗎?」
「要不要再看看其他房子?」
隔天趕緊打電話:
「柔驊!我想了一晚,決定先不要買了,錢可以拿回來吧?」
😅 問題來了!斡旋金不是購物平台的購物車,放進去以後,想刪就刪。
但也不是付了斡旋金,就一定拿不回來。
關鍵在於:屋主有沒有接受出價?契約又是怎麼約定的?
今天柔驊就用10個問題,帶大家了解斡旋金最容易發生的交易爭議。
🔍 買方最常問的10個問題
Q1:什麼是斡旋金?為什麼出價要付錢?
斡旋金是買方透過房仲向屋主議價時,依雙方約定交付的款項。
目的通常是表達購買意願,並由房仲協助向屋主洽談。
但要特別注意!
買方並不是一定要付斡旋金,才能向屋主出價。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規範,買方可以選擇斡旋金方式,或使用內政部版要約書。
Q2:不付斡旋金,也可以請房仲幫忙出價嗎?
可以!
買方可以選擇使用內政部版要約書,不必先交斡旋金。
但要約書同樣具有法律意義,不是隨便寫寫就沒有責任。
Q3:付了10萬元,屋主還沒答應,可以拿回來嗎?
通常可以依斡旋契約約定辦理撤回及返還。
但買方應先確認契約的撤回方式、期限及退款條件。
如果決定不買,建議立即以書面通知房仲,留下時間及通知紀錄。
不要只傳一句「我不要了」,就以為事情已經處理完成。
Q4:屋主已經接受我的價格,但我還沒簽正式買賣契約,
可以反悔嗎?
⚠️ 這就是最容易產生糾紛的地方!
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對契約必要事項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可能成立,不一定要等正式買賣契約簽完才有法律效力。
如果屋主已依有效的斡旋契約接受出價,買方反悔,就可能涉及定金沒收、違約責任或其他法律爭議。
Q5:斡旋金跟定金一樣嗎?
不完全一樣。
斡旋金通常是在議價階段交付。
定金則涉及《民法》第248條及第249條規定。
實務上,斡旋契約可能約定:屋主接受出價後,斡旋金轉為定金。
所以簽署文件時,一定要看清楚轉換條件。
Q6:屋主接受後,我反悔,10萬元一定會被沒收嗎?
不一定,但確實有風險!
如果款項已依約轉為定金,而且是因可歸責於買方的原因導致契約不能履行,依《民法》第249條,原則上可能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但仍須確認契約是否成立、款項性質及雙方約定,不能只看「斡旋金」三個字就下結論。
Q7:如果是屋主反悔不賣呢?
要看契約及款項性質。
如果已經成立契約,並且符合《民法》第249條定金規定的適用條件,因可歸責於收受定金的一方導致契約不能履行,可能涉及加倍返還定金。
但不是所有屋主反悔的情況,都能直接要求雙倍返還斡旋金。
Q8:屋主沒有接受出價,斡旋金怎麼辦?
如果斡旋期限屆滿,屋主沒有接受出價,原則上應依斡旋契約約定返還款項。
買方可以向房仲確認返還方式及時間。
Q9:買方擔心貸款不足,可以先付斡旋金嗎?
可以考慮出價,但要特別謹慎。
例如,原本預計貸款八成,最後銀行只核准七成,買方突然需要多準備一筆頭期款。
如果貸款不足的處理方式沒有事先約定,日後就容易發生爭議。
建議出價前先評估貸款條件,必要時將相關條件及未達成時的處理方式,
與賣方協商並明確寫入文件。
Q10:買方要怎麼避免斡旋金糾紛?
柔驊建議掌握六個重點:
① 先確認自己真的喜歡這間房子。
② 了解附近成交行情,不要衝動出價。
③ 確認貸款能力與自備款。
④ 看清楚斡旋期限、撤回及退款條件。
⑤ 了解屋主接受出價後的法律效果。
⑥ 所有重要約定盡量以書面留下紀錄。
🌿 柔驊提醒你
在房仲服務20年,我覺得買方出價前,最重要的不是準備好10萬元斡旋金。
而是先問自己三個問題:
「這間房子,我真的喜歡嗎?」
「這個價格,我真的可以接受嗎?」
「如果屋主答應了,我真的準備好買了嗎?」
因為出價不是單純試探屋主的底價。
房仲有責任把流程、權利義務與可能的風險說清楚,買方也應該充分了解後再做決定。
買房可以慢慢考慮,但出價不能隨便決定。
畢竟買房不是網購,沒有保證七天鑑賞期,更不是按個取消訂單就沒事了。😂
❤️ 如果你已經出價,屋主也接受了,卻突然後悔,你覺得斡旋金應不應該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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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官方法規與資料來源
1.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https://law.ft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11931
第九點說明,房仲收取斡旋金前,應以書面告知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的差異,以及買方可以自由選擇。
2.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相關條文:
第153條:契約成立
第154~158條:要約及其拘束力、失效
第248條:收受定金的效力
第249條:定金返還及相關責任
第250~252條:違約金相關規定
3.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契約書範本
https://pip.moi.gov.tw/Publicize/Info/G1020
可查詢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及要約書相關規定。
本文為一般不動產交易知識分享,實際斡旋金能否返還,仍須依契約約定、雙方意思表示及個案事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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