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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在臺北工作的上班族王先生來詢問,他在外租屋多年,每個月房租負擔不小,聽朋友說現在報稅時,房租可以直接列為特別扣除額,最高還能扣到18萬元,讓他相當期待。
自113年起,房屋租金支出已從原本的「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這代表租屋族即使採用標準扣除額,只要符合條件,也能另外申報租金扣除,減輕租屋族的負擔。
王先生因工作關係,在113年間承租臺北市中正區房屋自住,一年實際支付24萬元租金,因此在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18萬元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不過,國稅局查核後卻發現,他扶養的母親名下在臺中有一間房屋,而且出租給公司作營業使用,因此不符合「全戶無自有房屋」的規定,最後遭補徵綜合所得稅9千元。
進一步來說,申請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除了必須是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租屋自住外,全戶原則上不得持有房屋。不過,考量部分屋主雖持有房屋,但實際仍有租屋需求,因此財政部也特別放寬五種特殊情況,可視為「非自有房屋」。
例如:
第一、房屋因災害受損無法居住。
第二、繼承取得的房屋只有部分持分。
第三、因工作、就學或就醫因素,需異地租屋。
第四、持有房屋供自住且未營業。
第五、因法院判決分居或家暴等特殊情況。
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仍有機會適用租金特別扣除額。
此外,申報時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包括:
一、房屋租賃契約書。
二、租金付款證明,例如轉帳紀錄或收據。
三、自住證明,例如戶籍設籍資料或自住切結書。
四、若符合五種特殊情形之一,也需另外附上相關證明文件。
這項新制最大的特色,就是讓過去沒有列舉扣除的租屋族,也能直接享有租金扣除優惠,大幅提升節稅效果。不過,申報前仍應特別確認全戶房屋持有狀況與適用條件,避免像王先生一樣,因忽略扶養親屬名下房屋用途,最後遭到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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