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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爸爸來詢問,他打算把一間房子和土地贈與給女兒,心裡認為:「土地增值稅跟契稅都已經繳了,而且這些稅還可以扣除,應該能少繳很多贈與稅吧?」
結果申報後,卻發現贈與總額被國稅局調高,讓他相當疑惑。
其實,很多贈與人在辦理不動產贈與時,最容易忽略的,就是「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到底是誰出錢繳納」。
依照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時所產生的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原本就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這是法律給予的減稅機制。也就是說,在計算贈與稅時,可以先把這些必要稅費扣掉,再計算實際課稅金額,降低稅負壓力。
但重點來了。
雖然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可以扣除,不過法律上的納稅義務人其實是受贈人,也就是接受贈與的人。如果今天這筆稅不是受贈人自己繳,而是由贈與人代為支付,國稅局就會認定:「你連稅金都一起幫他付了」,等於又多送了一筆錢,因此這筆代繳稅款,也會被視為另一種贈與,必須併入贈與總額一起課稅。
很多人聽到這裡會覺得很矛盾:「不是可以扣除嗎?怎麼又被加回去了?」
其實概念並不衝突。
因為「稅款可扣除」是針對不動產移轉必須支出的成本;但「代對方繳稅」則屬於額外利益,法律認為受贈人因此少負擔了一筆債務,所以仍然算是一種贈與。
舉例來說
假設甲先生在114年間,把房地贈與給女兒,房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合計1,200萬元,而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共100萬元。
甲先生原本申報時,認為這100萬元可以扣除,因此以1,200萬元作為贈與總額,再減掉100萬元稅費扣除額。
但查核後發現,這100萬元其實是甲先生自己掏錢代女兒繳納。
因此,國稅局便認定:
第一,這100萬元雖然可以列為扣除額。
第二,但因為是贈與人代為負擔,所以這100萬元也屬於另一筆贈與。
最後核定方式就變成:
原本房地價值1,200萬元,
再加上代繳稅費100萬元,
總贈與額變成1,300萬元。
之後再扣除244萬元免稅額,以及100萬元土地增值稅與契稅扣除額,剩餘部分再按10%計算贈與稅。
這個案例最大的重點,就是提醒在辦理不動產贈與時,不只是房地價值要注意,連「誰實際支付稅金」都會影響最終稅額。
尤其很多父母疼小孩,習慣所有費用都自己出,但在稅法上,只要替受贈人承擔原本應由對方負擔的稅捐,就可能被認定為另一筆贈與。
因此,辦理不動產贈與前,最好先做好完整稅務規劃,確認土地增值稅、契稅以及相關費用的支付方式,才能避免申報錯誤,降低後續補稅與爭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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