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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今天要跟大家分享一個許多農地共有人都可能忽略的重要規定,尤其是家族共同持有農地的情況,更要特別注意。
曾經有位林先生,父親早年擁有一筆農地,當時是單獨所有。後來因為贈與、買賣或其他原因,土地變成由兄弟姊妹共同持有。
多年後,其中一位共有人不幸過世,子女繼承了持分。家族成員認為,既然已經發生繼承,是不是就可以依照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把共有農地分割成各自單獨所有?
結果詢問後才發現,事情並沒有想像中那麼簡單。
首先要了解第一個重點。
農業發展條例在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前,已經存在的共有耕地,法律特別允許分割為單獨所有。
這項規定的優點,是協助早期因繼承或其他原因形成共有關係的農地,解決產權複雜的問題,讓土地利用更加明確。
第二個重點,也是最關鍵的地方。
如果原本的耕地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是單獨所有,而是在修法後才變成共有耕地,那麼這種共有關係屬於修法後新產生的共有事實。
既然共有關係是在修法後才形成,自然不能適用修法前共有耕地可以分割的特別規定。
這項限制的優點,是避免透過人為製造共有關係,再利用法律漏洞進行分割,維護農地完整性及農業經營規模。
第三個重點,是許多人最容易誤解的部分。
即使後來部分共有人發生繼承事實,也不能因為繼承而主張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分割。
換句話說,繼承並不會改變這筆土地原本是在修法後才形成共有的事實。
因此,不能因為共有人死亡後由下一代繼承,就取得分割成單獨所有的資格。
第四個重點,雖然有上述限制,但法律仍保留例外情形。
如果共有耕地分割後,每位所有權人所取得的面積都能達到法定標準,也就是每人持有面積達到0.25公頃以上,仍可依照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辦理分割。
這項規定的優點,在於兼顧農地完整利用與所有權人財產處分權利,避免過度細碎分割影響農業經營。
因此,家族共有農地在規劃繼承、分割或產權整理之前,一定要先確認這筆土地是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還是修正後形成共有,以及分割後是否符合最小面積限制。
事先了解相關規定,不僅能避免辦理分割時遭到駁回,也能提前做好家族資產規劃,降低未來產權爭議,保障所有共有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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