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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自己開公司的老闆,可能都有過這樣的安排。
「這間房子是我自己的,公司也是我自己的,那我把房子免費借給公司登記營業,沒有收公司半毛錢租金,應該就沒有租賃所得,也不用繳所得稅吧?」
聽起來很合理,但稅法上的答案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樣。
即使房屋是你個人所有,公司也是由你擔任負責人,只要房屋無償提供給公司作為營業使用,就算實際上一毛租金都沒有收到,仍可能被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核算租賃收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關鍵就在於:
「你」跟「公司」,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主體。
第一個重點:房子免費借人使用,不代表一定沒有租賃所得
一般人的直覺會認為:
有收租金,才有租賃所得。
沒有收租金,當然就沒有租賃所得。
但所得稅法不是完全這樣判斷。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非經查明確實屬於無償,而且不是提供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否則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所以真正要看的,不只是:
「你到底有沒有收到租金?」
還要看:
「你的房屋是提供給誰使用?」
以及:
「這間房屋拿來做什麼?」
第二個重點:免費提供營業使用,可能還是要計算租金收入
我們直接用最常見的情況來說。
假設王先生名下有一間房子。
王先生自己成立了一家公司,為了節省公司租辦公室的成本,就把自己的房屋地址提供給公司設籍營業使用。
公司沒有付王先生租金。
王先生也沒有向公司收租。
雙方甚至沒有實際的租金金流。
王先生可能會認為:
「既然我沒有收到錢,怎麼會有租賃所得?」
但這裡真正的問題,是這間房屋已經提供作為公司的營業使用。
依相關規定,這種情況即使是無償提供,仍可能需要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房屋所有人的租賃收入。
第三個重點:自己的公司,在稅法上還是「他人」
這是整件事情最容易誤解的地方。
所得稅法這裡所稱的「他人」,並不是我們日常生活理解的陌生人。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這裡所稱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而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的法人。
所以即使:
公司是你成立的。
你是公司的負責人。
甚至公司的股權主要由你持有。
從法律關係來看,「個人」與「公司法人」仍然是不同的法律主體。
因此,你把自己名下的房屋免費提供給自己擔任負責人的公司使用,對所得稅法來說,仍屬於將財產提供給「他人」使用的情形。
第四個重點:公司沒報租金支出,也不代表個人不用報租賃所得
這也是很多公司負責人容易產生的第二個誤解。
有人可能會想:
「我的公司根本沒有支付租金。」
「公司帳上也沒有列租金費用。」
「我個人更沒有收到租金。」
既然雙方都沒有租金紀錄,應該就不會有租賃所得。
但這個想法不一定成立。
因為稅法規定的重點並不是公司帳上有沒有列報租金支出,而是房屋實際上是否提供給他人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只要符合相關規定,稽徵機關就可能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核算房屋所有人的租賃收入。
換句話說:
「實際沒有收到租金」與「稅法上是否需要計算租賃收入」,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第五個重點:實際案例就是自己的公司、自己的房子
我們來看一個實際案例。
甲先生名下有一間房屋。
112年度期間,甲先生把這間房屋免費提供給自己擔任負責人的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
因為沒有實際收取租金,所以甲先生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沒有申報這筆租賃收入。
後來稽徵機關查到這個情況,依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再將這筆收入併入甲先生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甲先生不服。
他的理由很簡單:
「房子是我的,公司也是我擔任負責人,而且我根本沒有收租金,公司也沒有申報租金支出。」
但是復查結果仍然遭到駁回。
原因就在於A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的法人。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公司仍然屬於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他人」。
既然甲先生將自己的房屋提供給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就必須依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個重點:真正的關鍵是「供誰使用」與「用途」
看到這裡,可以把判斷方式簡單整理成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
房屋是提供給誰使用?
如果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與提供給其他個人或法人,在規定上的判斷並不相同。
第二個問題:
房屋拿來做什麼?
如果房屋是無償提供給他人,而且不是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才可能符合相關排除規定。
但是如果房屋提供給公司設籍、營業或作為執行業務場所使用,就要特別注意租賃所得的問題。
所以不能只用「有沒有收租金」這一個條件判斷。
第七個重點:公司負責人最容易踩到的三個誤區
第一個誤區:
「公司是我的,所以不算別人。」
錯。
公司是法人,與負責人個人在法律上是不同主體。
第二個誤區:
「我沒有收租,所以沒有所得。」
不一定。
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情況下,即使實際沒有收租,仍可能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第三個誤區:
「公司沒有報租金支出,所以我不用報租金收入。」
也不一定。
公司有沒有列報租金支出,並不是判斷個人是否需要依規定計算租賃收入的唯一依據。
第八個重點:老闆把自家地址借公司登記,要先注意稅務問題
很多小公司、家族企業或一人公司剛成立時,為了節省成本,會直接把負責人自己的房屋拿來作為公司登記地址。
這個做法本身很常見。
但真正需要注意的是後續稅務效果。
不要因為沒有簽租約、沒有匯租金、公司也沒有列租金費用,就直接認定個人一定沒有租賃所得。
如果房屋確實提供給公司作營業使用,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判斷是否需要計算租賃收入。
尤其每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前,更應該把這類房屋使用情況一起檢查。
結論:沒收租金,不代表沒有租賃所得
這個案例最重要的觀念其實只有一句話:
「自己的房子免費給自己的公司使用,不代表稅法上就沒有租賃所得。」
因為個人與公司是不同法律主體,公司屬於法人。
個人如果將房屋無償提供給公司作為營業使用,即使自己就是公司負責人、實際沒有收取租金,公司也沒有列報租金支出,仍可能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核算租賃收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所以如果你的公司登記地址就是自己的房屋,報稅以前不要只問:
「我有沒有收到租金?」
更應該先確認:
「這間房屋是不是提供給公司作營業使用?」
因為在稅法上,沒有收到錢,不一定等於沒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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