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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直接登記孩子也要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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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Sep 29, 2026 最後編輯時間:Sep 29, 2026

很多父母想幫子女準備房子時,可能會有這樣的想法。

「反正房子是要送給兒子的,不如一開始申請建造執照,就直接把兒子登記成起造人。」

這樣房屋蓋好以後,使用執照直接就是兒子的名字,也不需要再從父親名下辦理所有權移轉。

看起來好像少了一次「過戶」。

那是不是就不用繳契稅?

答案可能跟很多人想的不一樣。

如果實際情況是父親出資興建房屋,只是從一開始就把兒子登記為建造執照的起造人,實質上仍可能屬於父親將房屋贈與兒子。

即使起造人從頭到尾都沒有變更,兒子取得使用執照後,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所以契稅判斷的重點,不是只有看「房子有沒有辦過戶」。

更重要的是:

「這間房屋實際上是怎麼取得的?」

第一個重點:沒有辦理房屋過戶,不代表一定沒有契稅

我們直接用陳先生的情況來看。

陳先生想送兒子一棟新房。

土地、資金都準備好了,接下來準備興建房屋。

陳先生心裡想:

「反正最後就是要給兒子的,那乾脆建造執照一開始就寫兒子的名字。」

於是房屋興建的資金由陳先生負擔,但是建造執照上的起造人直接登記為兒子。

房子蓋好後,使用執照上的起造人也是兒子。

整個過程看起來確實沒有發生「爸爸先取得房屋,再過戶給兒子」這個動作。

但是稅務上的判斷,不能只看登記形式。

如果實際上是父親出資興建,再由兒子取得房屋,實質上仍可能構成贈與取得。

因此,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不代表契稅一定不會發生。

第二個重點:契稅看的不只是「過戶」,還要看取得原因

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以前,如果因為買賣、交換或贈與,而由承受人擔任建造執照的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為起造人,最後取得使用執照,仍有契稅申報問題。

這裡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原始起造人」。

很多人可能以為:

只有房子興建到一半,把起造人從父親改成兒子,才算移轉。

如果兒子從一開始就是起造人,就沒有移轉,也就沒有契稅。

但契稅規定並不是只處理「中途變更起造人」。

即使承受人從一開始就是建造執照上的原始起造人,只要實質上是因買賣、交換或贈與取得房屋,取得使用執照後,仍應依規定申報契稅。

第三個重點:父親出錢、兒子取得房屋,可能就是贈與

這個案例真正的核心,就是「誰出錢」與「誰取得房屋」。

假設父親自己出資興建一棟價值不低的房屋。

但是房屋不是給自己,而是一開始就以兒子的名義擔任起造人,最後由兒子取得使用執照及房屋。

從形式上來看,兒子一直都是起造人。

但從實質經濟關係來看,兒子沒有負擔相對的建築成本,卻取得父親出資興建的房屋。

這時候就不能單純用:

「房屋本來就在兒子名下。」

來判斷沒有贈與。

真正應該確認的是:

「興建房屋的資金由誰負擔?」

「兒子取得這棟房屋的法律與經濟原因是什麼?」

如果實質屬於父親贈與房屋給兒子,就會涉及贈與契稅。

第四個重點:原始起造人沒有變更,也可能要申報契稅

這是整個案例最容易踩到的盲點。

很多人知道興建中的房屋如果變更起造人,可能產生稅務問題。

所以就想:

「那我不要中途變更,一開始直接寫孩子的名字不就好了?」

但這種做法不代表契稅問題自然消失。

契稅條例規範的情況,包括承受人直接成為「原始起造人」,也包括興建過程中「中途變更起造人」。

所以不能只用起造人有沒有變更,判斷契稅是否發生。

關鍵仍然是房屋取得背後是否存在買賣、交換或贈與等原因。

第五個重點:取得使用執照後60日內要申報

接下來就是實際辦理時最重要的日期。

如果符合契稅申報規定,應從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算,在60日內申報契稅。

以父親出資、兒子為原始起造人的案例來說,房屋蓋好取得使用執照後,不是因為兒子的名字早就在建造執照上,就可以什麼事情都不做。

反而要注意使用執照核發日期。

因為這個日期會牽涉到契稅申報期限。

所以房屋完工時,不要只忙著驗屋、裝潢、交屋或搬家。

還要同步確認契稅申報問題。

第六個重點:逾期申報可能產生怠報金

如果應該申報契稅,卻超過規定期限沒有申報,後面就可能產生額外成本。

依相關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

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這代表原本只要正常申報、繳納契稅就可以處理的事情,如果因為誤以為「沒有過戶所以不用報」,最後反而可能多出怠報金。

所以最重要的不是等稅捐機關通知。

而是在取得使用執照時,就先確認是否存在契稅申報義務。

第七個重點:匿報、短報的風險更高

如果只是逾期申報,已經可能產生怠報金。

但如果涉及匿報或短報,風險就更高。

如果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並查明屬實,除了補繳原本應納的契稅之外,還可能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鍰。

因此,不要因為房屋沒有發生傳統印象中的「過戶」,就自行認定不需要申報。

尤其父母替子女出資建屋、借用他人名義擔任起造人,或興建過程中變更起造人的情況,更應該先確認實際法律關係與契稅規定。

第八個重點:父母幫子女蓋房,不能只看房屋登記名字

站在實務角度來看,這類案件真正要確認的其實有三件事情。

第一,建造房屋的錢是誰出的?

如果主要資金由父母負擔,就要進一步確認是否涉及贈與。

第二,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上的起造人是誰?

不要認為從一開始就是子女的名字,就一定沒有契稅。

第三,子女為什麼能取得這棟房屋?

如果實質上是因為父母無償提供建築資金並讓子女取得房屋,就要注意贈與及相關契稅問題。

把這三個問題放在一起看,會比單純問「房子有沒有過戶」更加接近真正的稅務判斷。

第九個重點:除了契稅,還要留意其他稅務問題

父母出資替子女興建房屋時,不應該只看到契稅。

因為如果父母實際負擔建築資金,卻由子女無償取得房屋,還可能涉及贈與稅等其他稅務問題。

契稅與贈與稅是不同的稅目,各自有不同的課稅規定。

所以不能因為已經處理其中一種稅,就直接認為所有稅務問題都處理完成。

實務上如果金額較大,更應該在興建、付款及登記以前,就先把資金來源、起造人安排及未來房屋歸屬一起規劃。

第十個重點:真正要記住的是「實質取得」

這個案例可以整理成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

契稅不能只看房屋有沒有從A的名字過戶到B的名字。

即使沒有傳統形式上的所有權移轉,如果建築物在完成以前,實質上因買賣、交換或贈與,而由承受人擔任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仍可能產生契稅申報義務。

所以父母替子女蓋房,最容易犯的錯誤,就是只看到登記形式,卻忽略背後真正的財產取得關係。

結論:一開始就登記兒子的名字,不代表可以免契稅

陳先生出錢替兒子蓋房,一開始就把兒子登記為建造執照起造人。

表面上看起來,房屋從來沒有登記在父親名下,也沒有發生父親把房子「過戶」給兒子的程序。

但如果實質上是父親出資興建,再讓兒子無償取得房屋,就可能屬於贈與。

即使兒子從一開始就是建造執照的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後,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而且要特別記住:

從使用執照核發日起算60日內,要注意契稅申報期限。

如果逾期,可能產生怠報金;如果涉及匿報或短報,還可能面臨補稅及罰鍰。

所以父母出錢替子女蓋房時,不要只問:

「房子有沒有辦過戶?」

真正應該先問的是:

「這棟房屋是誰出錢?最後由誰取得?取得的原因是什麼?」

因為稅務判斷看的,不只是名字怎麼登記,更重要的是房屋實際上如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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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資訊

中信房屋小陽 木柵深坑新店

我們是中信房屋文山木新店,榮獲千萬營業員獎的小陽總監及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考試及格的許勝利,我們長期在這片土地已服務20餘年,每一次的成交是我們努力的見證,成交的背後都是我們對服務的堅持。身為專業團隊的我們將為您提供全方位的不動產仲介服務,助您在這片充滿活力的土地上找到理想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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