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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父母想幫子女準備房子時,可能會有這樣的想法。
「反正房子是要送給兒子的,不如一開始申請建造執照,就直接把兒子登記成起造人。」
這樣房屋蓋好以後,使用執照直接就是兒子的名字,也不需要再從父親名下辦理所有權移轉。
看起來好像少了一次「過戶」。
那是不是就不用繳契稅?
答案可能跟很多人想的不一樣。
如果實際情況是父親出資興建房屋,只是從一開始就把兒子登記為建造執照的起造人,實質上仍可能屬於父親將房屋贈與兒子。
即使起造人從頭到尾都沒有變更,兒子取得使用執照後,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所以契稅判斷的重點,不是只有看「房子有沒有辦過戶」。
更重要的是:
「這間房屋實際上是怎麼取得的?」
第一個重點:沒有辦理房屋過戶,不代表一定沒有契稅
我們直接用陳先生的情況來看。
陳先生想送兒子一棟新房。
土地、資金都準備好了,接下來準備興建房屋。
陳先生心裡想:
「反正最後就是要給兒子的,那乾脆建造執照一開始就寫兒子的名字。」
於是房屋興建的資金由陳先生負擔,但是建造執照上的起造人直接登記為兒子。
房子蓋好後,使用執照上的起造人也是兒子。
整個過程看起來確實沒有發生「爸爸先取得房屋,再過戶給兒子」這個動作。
但是稅務上的判斷,不能只看登記形式。
如果實際上是父親出資興建,再由兒子取得房屋,實質上仍可能構成贈與取得。
因此,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不代表契稅一定不會發生。
第二個重點:契稅看的不只是「過戶」,還要看取得原因
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以前,如果因為買賣、交換或贈與,而由承受人擔任建造執照的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為起造人,最後取得使用執照,仍有契稅申報問題。
這裡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原始起造人」。
很多人可能以為:
只有房子興建到一半,把起造人從父親改成兒子,才算移轉。
如果兒子從一開始就是起造人,就沒有移轉,也就沒有契稅。
但契稅規定並不是只處理「中途變更起造人」。
即使承受人從一開始就是建造執照上的原始起造人,只要實質上是因買賣、交換或贈與取得房屋,取得使用執照後,仍應依規定申報契稅。
第三個重點:父親出錢、兒子取得房屋,可能就是贈與
這個案例真正的核心,就是「誰出錢」與「誰取得房屋」。
假設父親自己出資興建一棟價值不低的房屋。
但是房屋不是給自己,而是一開始就以兒子的名義擔任起造人,最後由兒子取得使用執照及房屋。
從形式上來看,兒子一直都是起造人。
但從實質經濟關係來看,兒子沒有負擔相對的建築成本,卻取得父親出資興建的房屋。
這時候就不能單純用:
「房屋本來就在兒子名下。」
來判斷沒有贈與。
真正應該確認的是:
「興建房屋的資金由誰負擔?」
「兒子取得這棟房屋的法律與經濟原因是什麼?」
如果實質屬於父親贈與房屋給兒子,就會涉及贈與契稅。
第四個重點:原始起造人沒有變更,也可能要申報契稅
這是整個案例最容易踩到的盲點。
很多人知道興建中的房屋如果變更起造人,可能產生稅務問題。
所以就想:
「那我不要中途變更,一開始直接寫孩子的名字不就好了?」
但這種做法不代表契稅問題自然消失。
契稅條例規範的情況,包括承受人直接成為「原始起造人」,也包括興建過程中「中途變更起造人」。
所以不能只用起造人有沒有變更,判斷契稅是否發生。
關鍵仍然是房屋取得背後是否存在買賣、交換或贈與等原因。
第五個重點:取得使用執照後60日內要申報
接下來就是實際辦理時最重要的日期。
如果符合契稅申報規定,應從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算,在60日內申報契稅。
以父親出資、兒子為原始起造人的案例來說,房屋蓋好取得使用執照後,不是因為兒子的名字早就在建造執照上,就可以什麼事情都不做。
反而要注意使用執照核發日期。
因為這個日期會牽涉到契稅申報期限。
所以房屋完工時,不要只忙著驗屋、裝潢、交屋或搬家。
還要同步確認契稅申報問題。
第六個重點:逾期申報可能產生怠報金
如果應該申報契稅,卻超過規定期限沒有申報,後面就可能產生額外成本。
依相關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
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這代表原本只要正常申報、繳納契稅就可以處理的事情,如果因為誤以為「沒有過戶所以不用報」,最後反而可能多出怠報金。
所以最重要的不是等稅捐機關通知。
而是在取得使用執照時,就先確認是否存在契稅申報義務。
第七個重點:匿報、短報的風險更高
如果只是逾期申報,已經可能產生怠報金。
但如果涉及匿報或短報,風險就更高。
如果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並查明屬實,除了補繳原本應納的契稅之外,還可能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鍰。
因此,不要因為房屋沒有發生傳統印象中的「過戶」,就自行認定不需要申報。
尤其父母替子女出資建屋、借用他人名義擔任起造人,或興建過程中變更起造人的情況,更應該先確認實際法律關係與契稅規定。
第八個重點:父母幫子女蓋房,不能只看房屋登記名字
站在實務角度來看,這類案件真正要確認的其實有三件事情。
第一,建造房屋的錢是誰出的?
如果主要資金由父母負擔,就要進一步確認是否涉及贈與。
第二,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上的起造人是誰?
不要認為從一開始就是子女的名字,就一定沒有契稅。
第三,子女為什麼能取得這棟房屋?
如果實質上是因為父母無償提供建築資金並讓子女取得房屋,就要注意贈與及相關契稅問題。
把這三個問題放在一起看,會比單純問「房子有沒有過戶」更加接近真正的稅務判斷。
第九個重點:除了契稅,還要留意其他稅務問題
父母出資替子女興建房屋時,不應該只看到契稅。
因為如果父母實際負擔建築資金,卻由子女無償取得房屋,還可能涉及贈與稅等其他稅務問題。
契稅與贈與稅是不同的稅目,各自有不同的課稅規定。
所以不能因為已經處理其中一種稅,就直接認為所有稅務問題都處理完成。
實務上如果金額較大,更應該在興建、付款及登記以前,就先把資金來源、起造人安排及未來房屋歸屬一起規劃。
第十個重點:真正要記住的是「實質取得」
這個案例可以整理成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
契稅不能只看房屋有沒有從A的名字過戶到B的名字。
即使沒有傳統形式上的所有權移轉,如果建築物在完成以前,實質上因買賣、交換或贈與,而由承受人擔任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仍可能產生契稅申報義務。
所以父母替子女蓋房,最容易犯的錯誤,就是只看到登記形式,卻忽略背後真正的財產取得關係。
結論:一開始就登記兒子的名字,不代表可以免契稅
陳先生出錢替兒子蓋房,一開始就把兒子登記為建造執照起造人。
表面上看起來,房屋從來沒有登記在父親名下,也沒有發生父親把房子「過戶」給兒子的程序。
但如果實質上是父親出資興建,再讓兒子無償取得房屋,就可能屬於贈與。
即使兒子從一開始就是建造執照的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後,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而且要特別記住:
從使用執照核發日起算60日內,要注意契稅申報期限。
如果逾期,可能產生怠報金;如果涉及匿報或短報,還可能面臨補稅及罰鍰。
所以父母出錢替子女蓋房時,不要只問:
「房子有沒有辦過戶?」
真正應該先問的是:
「這棟房屋是誰出錢?最後由誰取得?取得的原因是什麼?」
因為稅務判斷看的,不只是名字怎麼登記,更重要的是房屋實際上如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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