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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山買廠房的定金拿不拿得回來,民法第 249 條分 4 種情況,關鍵是契約不能履行可歸責於誰;契約另有約定的,先照契約。👉 延伸閱讀(官網):廠房買租決策完整指南。
先知道定金代表什麼。民法第 248 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也就是說,賣方收下定金的那一刻,法律上先推定買賣已經成立,不是「先卡位、之後再說」。所以付定金之前,價金、付款方式、交屋條件這些要點應該已經談定。
4 種情況對 4 種結果。第 249 條: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的一部;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所受的定金;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致不能履行,定金應返還。買方單純改變心意,賣方多半會主張第 2 種;但條文要件是「致不能履行」,單純反悔是否直接適用,實務有不同見解,個案請律師看。
條文開頭那句「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第 249 條是補充規定,契約寫了不同的處理方式,以契約為準。所以我會建議把你最擔心的幾件事寫成解約條件,例如貸款核不下來、產權查核發現未揭露的問題、用途無法取得必要許可,並寫明這些情況下定金如何返還。沒寫,就回到上面 4 種情況去爭執可歸責於誰。
「張元澤 × 龜山買廠房」在付定金之前會先做一件事:把可以無條件退出的情況列成條款,寫完才付錢。
我是張元澤。賣方收下定金,法律上就先推定契約成立;想保留退路,要在付錢之前寫進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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