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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May 20, 2026 最後編輯時間:May 20, 2026
林先生最近出售一間繼承來的老房子,原本以為是早期購入的房地,應該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所以沒有申報房地合一稅。沒想到之後卻收到國稅局補稅與處罰通知,讓他相當錯愕。
後來他尋求協助,才發現問題出在「連續繼承」。
原來,這間房地最早是林先生父親在81年間購買,屬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父親過世後,由母親與兄弟共同繼承;之後母親又於109年過世,母親持有的部分,再由兄弟二人繼承。
等到113年間出售時,整間房地雖然看起來是同一間房子,但實際上持分來源不同,適用的稅制也不同。
其中,來自父親早年取得的持分,因屬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但來自母親繼承後再轉繼承的持分,因母親是在108年繼承取得,已屬105年1月1日後取得,因此出售時,就必須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
很多屋主最容易誤會的,就是「繼承來的房子都算舊制」,其實不是這樣。
真正關鍵,不是自己何時繼承,而是要一路往上追溯「被繼承人當初何時取得」。
這類連續繼承案件,往往同一筆房地會同時涉及新制與舊制,申報難度相當高。
第一個重點優勢,是提前釐清稅制,避免補稅處罰。只要事前確認各持分來源與取得時間,就能降低報錯風險。
第二個重點優勢,是讓屋主更了解繼承房地的稅務細節。尤其現在許多家庭都有長輩房產傳承問題,若未提前規劃,很容易在出售時產生爭議。
提醒大家,如果遇到連續繼承、持分複雜或新舊制混合案件,千萬不要自行判斷,可先向國稅局或專業人士詢問,才能避免後續補稅與罰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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