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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屋主以為,土地所有權人過世後,只要還沒辦理繼承登記,就不能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其實並非如此,只要符合相關法定條件,即使土地仍屬未辦繼承登記,也有機會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節省地價稅負擔。
今天就透過一個案例,帶您了解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的地價稅規定,以及如何把握申請期限,保障自身權益。
有位屋主,父親過世後留下了一筆土地,全家人因忙於處理其他事情,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最近收到地價稅單,不知道究竟該由誰繳納,也擔心因為還沒完成繼承,無法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後,在尚未完成繼承登記之前,全體繼承人依法屬於公同共有關係。
也就是說,只要沒有依法辦理拋棄繼承,全體繼承人都具有繳納地價稅的義務,並且負連帶責任。換句話說,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向全體繼承人請求繳納地價稅。
很多人誤以為一定要完成繼承登記後才能申請優惠,其實只要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使仍屬未辦繼承登記,也可以提出申請。
這項規定最大的好處,就是讓繼承人在尚未完成產權移轉期間,也能持續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不必因行政程序尚未完成,而增加地價稅負擔。
如果全體繼承人共同提出申請,而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整筆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都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但如果只有部分繼承人提出申請,則只能就提出申請者依法可繼承的潛在應有權利部分,核准適用優惠稅率。
因此,如果家族成員能共同配合辦理,不但程序較完整,也能讓整筆土地享有完整的優惠。
除了符合資格之外,申請時間也是非常重要的關鍵。
符合規定的屋主,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也就是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只要在期限內完成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如果超過9月22日才提出申請,就必須等到次年度的地價稅才能開始適用,因此提早辦理才能立即享有節稅效益。
土地尚未完成繼承登記,並不代表無法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只要符合相關規定,並掌握正確的申請方式與期限,仍然可以合法適用優惠稅率,降低地價稅負擔。
如果家中正好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不妨及早檢視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資格,並把握每年9月22日前完成申請,不僅可以節省稅負,也能保障全體繼承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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