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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王先生,幾年前父親過世後,他繼承了一筆農地。當時因該土地符合農業使用規定,順利經國稅局核准免徵遺產稅,因此王先生認為,只要完成繼承程序,這筆農地就可以自由處分。
沒想到,幾年後因有人開出不錯的價格,王先生便將農地出售,以為交易完成後事情就告一段落。不久後,國稅局卻發函通知,要求他在期限內將土地回復所有權登記,並恢復作農業使用,否則將追繳原本免徵的遺產稅。
由於王先生未依限辦理回復登記及恢復農業使用,最後國稅局依法補徵原先免繳的遺產稅,讓他相當意外。
為了鼓勵農地持續作農業使用,符合規定的農業用地在繼承或贈與時,可以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但並非取得免稅後就完全沒有後續限制,仍須遵守5年的列管規定。
這項規定有幾個重要重點:
第一、符合規定的農地可享免稅優惠。
農業用地經核准作農業使用後,在繼承或贈與時可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減輕稅負負擔。
第二、免稅農地有5年列管期間。
繼承人或受贈人自繼承日或受贈日起五年內,必須持續作農業使用,不能任意出售或變更用途。
第三、出售農地後仍有補救機會。
若於五年內移轉農地,國稅局會通知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恢復農業使用,給予承受人改正機會。
第四、逾期未改善將追繳原免徵稅額。
若未依限回復登記及恢復農業使用,原本免徵的遺產稅或贈與稅將依法補徵。
第五、特定情形可免於追繳。
若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原因,不受追繳規定限制。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於112年1月31日死亡,繼承人因農地作農業使用而獲准免徵遺產稅,但在115年5月出售該農地,經國稅局通知後仍未回復所有權登記及恢復農用,因此未達連續農業使用滿五年的規定,最後遭補徵原免徵的遺產稅。
因此,在申請農地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時,除了享有節稅優惠外,更要了解後續五年的列管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不但失去免稅資格,還必須補繳原本免徵的稅款,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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