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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屋主在換屋時,都知道房地合一稅有所謂的「重購退稅」優惠,可以減輕換屋時的稅負壓力。不過,最近就有一位屋主因為誤解規定,原本申報扣抵稅額170萬元,最後卻被國稅局全部追回。
今天就用實際案例,帶大家一次看懂,什麼情況可以申請重購退稅?什麼情況又會被國稅局認定不符合資格?
有一位甲先生,他在112年6月先買了一間A屋,並且設籍自住。
後來因為家庭需求,甲先生又在113年12月購買了另一間B屋,同樣完成戶籍登記,也實際居住。
到了114年4月,甲先生決定出售B屋,並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自行計算申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170萬元。
他認為,自己符合:
第一,有買房又賣房。
第二,兩間房屋都有設籍。
第三,也都有實際居住。
照理來說,應該可以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然而,國稅局查核後卻發現,甲先生出售的竟然是後來購買的B屋,而不是原本先持有的A屋,因此認定其不符合「出售舊屋、重購新屋」的立法目的,最終將170萬元扣抵稅額調整為零,並補徵相關稅款。
財政部設計重購退稅制度,主要目的只有一個:
協助真正因居住需求而換屋的屋主,避免因出售舊自住房屋產生所得稅負擔,進而影響購買新自住房屋的能力。
換句話說,政府要協助的是「先有舊家,再換新家」的換屋族,而不是利用房屋買賣順序進行節稅規劃。
因此,「買新賣舊」可以,「先買再賣」也可以,但前提一定是出售原本持有且供自住使用的舊房地。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必須符合的三大條件
一、出售舊屋與重購新屋必須在2年內完成
不論是先賣後買,還是先買後賣,都必須在出售及重購的移轉登記日間隔2年內完成。
二、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必須設籍且實際居住
出售舊屋與購買新屋,都必須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完成戶籍登記,且確實居住。
三、房屋不得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出售及重購的房屋,都不能作為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兩間房屋都有自住、都有設籍,就一定可以申請重購退稅。
其實,國稅局最重視的是:
「出售的房屋,是不是原本持有的舊自住房屋?」
如果是:
先買A屋 → 再買B屋 → 最後賣B屋
這種「買新賣新」模式,因為保留舊屋、出售新屋,不符合換屋需求,自然無法適用重購退稅。
反之,如果是:
先持有A屋 → 購買B屋 → 出售A屋
或者:
先出售A屋 → 再購買B屋
才符合重購退稅制度設計的核心精神。
換屋族申請重購退稅前,應先確認這4件事
第一,出售的是不是原本持有的舊自住房屋。
第二,出售與重購是否在2年期限內。
第三,是否已完成戶籍登記且實際居住。
第四,房屋是否曾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只要其中任何一項不符合,都可能導致退稅資格被取消。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的核心精神,在於協助屋主完成「舊屋換新屋」的居住需求,而不是提供所有房地交易的節稅工具。
因此,在規劃換屋前,應先確認買賣順序與適用條件,尤其要避免發生「買新賣新」的情形,否則不但無法享有重購退稅優惠,還可能面臨補稅風險。
提醒所有換屋族,在出售房屋前,建議先向專業地政士、會計師或稅務機關確認適用資格,才能真正達到合法節稅與保障自身權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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