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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房價高漲,許多情侶在結婚前,會選擇共同購買房屋,一方面提早規劃家庭生活,另一方面也希望透過共同理財減輕購屋壓力。
不過,很多人以為只要實際居住、辦理戶籍登記,就一定可以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但事實上,土地與房屋的所有權登記方式,才是能否適用優惠的關鍵。
今天,就透過一個實際案例,帶大家了解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規定。
王先生與陳小姐交往多年,雙方決定共組家庭,因此一起購買一戶房地產作為未來的新家。
有一種情況,兩人共同登記土地與房屋所有權,各持有二分之一權利,入住後也完成戶籍登記,房屋沒有出租,也沒有營業使用。
在這種情況下,王先生與陳小姐可以分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但是,如果當初購屋時,土地只登記在王先生名下,而房屋則登記在陳小姐名下,雖然兩人同樣居住、共同生活,卻因為彼此尚未具備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因此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依據土地稅法規定,所謂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項條件: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必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實際居住。
第二項條件: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房屋及土地不得出租、營業或供執行業務使用。
第三項條件:房屋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須符合法定關係
土地上的建築物,必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許多人認為,既然兩人已共同生活、共同負擔房貸,就應該享有相同的稅務優惠。
然而,稅法認定的是法律關係,而不是感情關係。
由於男女朋友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配偶或直系親屬關係,因此:
若土地所有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分屬男女朋友雙方,就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法定要件。
換句話說,法律承認的是: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關係。
而不是:
男女朋友、未婚伴侶或共同生活關係。
不僅男女朋友如此,兄弟姐妹共同購買房地,也可能面臨相同問題。
因為兄弟姐妹屬於旁系血親,並非法令規定的直系親屬,因此若土地與房屋分屬不同兄弟姐妹所有,同樣可能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購屋前應先確認的四大重點
第一,土地與房屋所有權是否由同一人持有。
第二,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是否具備配偶或直系親屬關係。
第三,是否已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
第四,是否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現在許多年輕人會選擇婚前共同購屋,但往往忽略了土地與房屋所有權配置,可能直接影響未來地價稅優惠資格。
因此,無論是男女朋友、未婚伴侶,甚至兄弟姐妹共同購屋,都建議在簽約前先了解自用住宅用地的相關規定,做好產權規劃,才能兼顧財產權保障與租稅優惠,避免日後因登記方式不同而喪失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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