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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屋主都有這樣的疑問,家裡長輩過世後繼承房地,因為有資產分配、繳納遺產稅或家庭財務規劃的需求,不得不在短時間內出售房地。這時最擔心的就是:「我才繼承幾個月,是不是要被課房地合一稅45%的最高稅率?」
其實,不一定。
今天就用一個實際案例,帶大家了解繼承房地出售時,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如何計算,以及如何合法適用較低稅率。
一、繼承房地出售,不一定適用45%最高稅率
若出售的是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而且該房地屬於被繼承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出售時仍須依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申報。
不過,考量繼承人可能因照顧家人、支付遺產稅或其他財務需求,必須短期出售房地,因此法令特別提供一項有利規定。
那就是可以將歷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一併計算,而不是只看自己繼承後持有多久。
二、持有期間可一路往前併計
依所得稅法及財政部相關函令規定,繼承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時,持有期間可以連續合併歷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時間。
也就是說,不只是父母持有多久可以算,若屬再繼承情形,甚至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歷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只要符合規定,都可以一路合併計算。
最大的優點,就是有機會適用較低的房地合一稅率,大幅降低稅負。
三、實際案例一次看懂
例如蘇先生的祖父在85年購入A房地。
113年祖父過世,由父親繼承。
115年父親再過世,由蘇先生繼承。
蘇先生雖然只持有3個月便出售,看起來似乎應適用持有未滿2年的45%稅率。
但是依規定,可以將祖父、父親及蘇先生三人的持有期間全部合併,自85年購入日起一路計算至115年出售日,合計已超過10年。
因此,蘇先生適用的不是45%,而是持有超過10年的15%稅率。
光是稅率就相差30%,節稅效果非常明顯。
四、這項規定有哪些優點?
第一,避免繼承人因短期出售而承擔過高稅負。
第二,可合理反映房地實際長期持有事實。
第三,大幅降低房地合一所得稅負擔,減輕家庭財務壓力。
第四,保障繼承人依法處分繼承財產的權益。
五、出售繼承房地前,一定先確認取得歷程
如果未來有出售繼承房地的規劃,不要只看自己持有多久。
建議先向地政機關調閱土地及建物登記資料,確認歷次被繼承人的取得日期與繼承過程,再依規定合併計算持有期間。
很多屋主原本以為只能適用45%的最高稅率,實際上可能符合20%、15%甚至更低的適用條件。
最後
繼承房地出售時,房地合一稅最重要的不只是自己持有多久,而是是否能依法合併歷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出售前先確認房地取得歷程,正確計算持有年限,就有機會從45%降至15%,節省高達30%的稅率差距,保障自己的合法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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