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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地主以為,只要土地曾經辦理過市地重劃,日後出售就一定可以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徵40%的優惠。但實際上,如果土地是在重劃完成後以「繼承」方式取得,優惠資格可能就會消失。今天就帶大家一次了解,重劃土地出售時,哪些情況可以減稅?哪些情況不能適用?
依照土地稅法相關規定,經過土地重劃的土地,在重劃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享有兩項重要租稅優惠:
第一,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有效降低出售土地時的稅負。
第二,土地所有權人當初支付的土地重劃費用,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進一步減少應課徵的土地增值稅。
對於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可大幅降低出售成本,提升資產處分效益。
很多繼承人最容易誤解的地方就在這裡。
如果土地是在完成重劃之後,由繼承人因繼承取得所有權,雖然土地本身曾經重劃,但依法已不屬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
也就是說,當繼承人完成繼承登記後再出售土地,出售行為並非法律所認定的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因此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徵40%的優惠。
同時,被繼承人生前所支付的土地重劃費用,也不能由繼承人在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列為扣除項目。
例如,父親在土地完成市地重劃後一直持有土地,但尚未出售便過世,由子女繼承取得土地。
子女完成繼承登記後出售土地,雖然是第一次由繼承人出售,但法律認定已非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因此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也不能扣除父親當年支付的土地重劃費用。
因此,是否屬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必須依法律規定判斷,而不是以繼承人的角度認定是否第一次出售。
如果符合重劃後第一次移轉資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記得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及其他土地重劃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能依法適用相關租稅優惠。
重劃土地確實享有土地增值稅優惠,但並非所有出售案件都能適用。尤其透過繼承取得的土地,很容易誤以為仍可減徵40%,最後卻因不符規定而影響稅務規劃。建議出售重劃土地前,先確認土地取得原因及是否符合重劃後第一次移轉資格,再辦理申報,才能避免誤判,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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