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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土地只要生前已經贈與給子女,之後就不屬於父母的財產,未來父母過世時也不用再申報遺產稅。
但這個觀念可能會讓繼承人漏報遺產。
因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死亡時仍要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而其中「土地有沒有在死亡前移轉」,更會影響土地價值到底怎麼計算。
一、先確認死亡前2年內有沒有贈與土地
假設父親在115年5月過世。
如果父親在114年2月曾經把土地贈與給兒子,從贈與日到死亡日還不到2年,這筆土地就不能單純認為「已經送給兒子,所以與遺產無關」。
只要受贈人屬於法定的特定親屬,就必須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避免被繼承人在死亡前短時間內,透過贈與方式降低遺產總額,影響遺產稅的計算。
二、哪些親屬屬於「特定親屬」?
這裡的特定親屬範圍相當重要。
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因此,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不要只檢查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名下有哪些財產,也要回頭確認死亡前2年內是否曾經贈與財產給這些特定親屬。
三、最容易搞錯的地方:贈與土地已經賣掉,還要不要算?
答案是:仍然可能要算。
但這時候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差別,就是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沒有經受贈人再移轉所有權。
如果贈與的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由受贈人移轉給第三人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土地價值原則上以「贈與當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如果到被繼承人死亡時,土地仍然沒有移轉所有權,則以「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這個時間點不同,土地計入遺產的價值也可能不同。
四、用實際案例一次看懂
假設甲先生在115年5月過世。
甲先生生前在114年2月,把A、B兩筆土地贈與兒子乙先生。
贈與當時,A土地公告現值310萬元,B土地公告現值334萬元,並申報繳納贈與稅40萬元。
後來乙先生在114年12月,把A土地出售給第三人丙先生,而且已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但是B土地仍然登記在乙先生名下。
到了甲先生115年5月死亡時,A土地公告現值已經變成400萬元,B土地則是420萬元。
這時候遺產稅怎麼申報?
A土地因為在甲先生死亡前,已經由乙先生移轉所有權,所以計入遺產的價值,是甲先生「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310萬元。
B土地因為到甲先生死亡時仍然沒有移轉,所以要以甲先生「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420萬元計算。
因此,這兩筆土地雖然都是死亡前2年內贈與,計算價值的時間點卻不一樣。
五、為什麼A土地不是用死亡時400萬元計算?
這裡涉及避免重複課稅的考量。
如果贈與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由受贈人移轉所有權,法律上已經產生土地移轉相關的課稅效果。
因此,依財政部相關規定,這種情況以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產生重複課稅問題。
所以看到「死亡前2年贈與土地」,不能只記住「要併入遺產」。
還要進一步確認土地在死亡前是否已經移轉。
六、先前繳的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可以怎麼辦?
這也是繼承人非常關心的問題。
案例中,甲先生生前贈與土地時已經繳納贈與稅40萬元,相關土地移轉如果也有繳納土地增值稅,符合規定時,可以依規定自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
另外,相關稅款連同依規定計算的利息,也可能納入扣抵範圍。
不過要注意,扣抵金額並不是無限制,不能超過這些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後所增加的應納遺產稅額。
七、遺產稅申報前,建議做這3項確認
第一,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是否曾經贈與土地給特定親屬。
第二,確認這些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仍然登記在受贈人名下。
第三,依土地是否已經移轉,分別確認應採用「贈與時」或「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這三個步驟做好,就比較不容易因漏報或價值計算錯誤而產生後續稅務問題。
八、最後提醒繼承人
辦理遺產稅時,千萬不要只看被繼承人死亡當天名下的財產。
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也可能必須併入遺產總額。
尤其是土地,還要進一步確認「贈與後有沒有再移轉」。
因為土地是否已經移轉,會直接影響遺產價值的計算基準。
所以,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前,最好把被繼承人的贈與紀錄、土地登記資料及相關稅款資料一起整理清楚,才能正確申報遺產稅,也避免因漏報而衍生補稅及處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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