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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會有一個疑問:父母留下來的房子,自己才剛繼承沒多久,因為家庭資金需求不得不出售,明明不是自己買來短期炒作,卻因為持有未滿2年,就要適用45%的最高房地合一稅率嗎?
答案是:不一定。
對於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的情況,稅法有特別規定,計算房地合一稅的「持有期間」時,在符合條件下,可以把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這個規定,對短期內必須出售繼承房地的屋主來說,非常重要。
首先要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當初取得房地的時間。
如果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繼承人日後出售時,就可能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
但是,適用房地合一稅,不代表一定要按照繼承人自己的持有期間來計算稅率。
這正是很多繼承人容易忽略的地方。
一般房地合一稅的稅率,會依個人持有期間長短而有所不同。
如果只看繼承人自己的取得日,很容易產生一個錯誤觀念:
「我才剛繼承3個月,現在出售,應該就是持有2年以下,所以要課45%。」
但繼承取得的房地有特別規定。
為了避免繼承人因照顧遺屬、繳納遺產稅或其他實際需求,而必須在短期內出售房地,卻因此承擔最高稅率,所得稅法提供了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的方式。
依相關規定,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計算持有期間時,可以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簡單講就是:
不要只看「你自己繼承多久」。
還要往前追查:
這間房子之前是誰取得的?
上一位被繼承人持有多久?
再上一位被繼承人持有多久?
只要符合規定,就可能一路合併計算。
這個差異,可能直接影響房地合一稅的適用稅率。
來看蘇先生的案例。
蘇先生的祖父在85年5月1日買進A房地。
到了113年5月1日,祖父過世,由蘇先生的父親繼承。
後來父親在115年5月15日過世,再由蘇先生繼承。
蘇先生取得房地後,因故在115年8月15日出售。
從表面上來看,蘇先生從115年5月15日繼承取得,到8月15日出售,自己只持有3個月。
如果只看蘇先生自己的持有期間,很容易以為要適用持有2年以下的45%稅率。
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
因為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將祖父及父親的持有期間連續合併計算。
因此,持有期間可以從85年5月1日祖父取得A房地開始,一路計算到115年8月15日出售。
合計持有期間已超過10年,因此可以適用15%的稅率,而不是45%。
15%與45%之間,整整相差30個百分點,稅負差距相當可觀。
為什麼法律會有這樣的規定?
因為繼承取得房地,與一般自行購屋後短期出售的情況不同。
有些繼承人可能因為家庭照顧、資金需求,或必須籌措遺產稅等因素,不得不在繼承後短時間內出售房地。
如果完全不考慮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只因繼承人剛取得幾個月,就直接套用最高級距,對繼承人而言可能過於不利。
因此,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的規定,可以降低這類情況下的稅負不公平。
如果你準備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千萬不要只拿自己的繼承登記日期來判斷稅率。
建議先確認房地過去的取得歷程。
例如:
第一,確認被繼承人是什麼時候取得房地。
第二,確認前一位被繼承人又是什麼時候取得。
第三,確認是否存在連續繼承的情況。
第四,依規定計算可以合併的持有期間。
第五,再判斷出售時適用的房地合一稅率。
尤其可以利用地政機關的登記資料,追查房地歷次移轉及取得情形。
這個案例最重要的觀念就是:
繼承房地的房地合一稅,不能只看繼承人自己持有幾個月或幾年。
如果符合相關規定,過去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也可能合併計算。
因此,當你準備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時,先不要直接認定「我持有未滿2年,所以一定45%」。
把歷次取得資料查清楚,再計算可以合併的持有期間,可能就會發現適用稅率完全不同。
一個「持有期間」的正確判斷,可能就是15%與45%的巨大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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