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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繼承免稅,信託後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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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Sep 14, 2026 最後編輯時間:Sep 14, 2026

很多人會想:「我的土地是農地,而且現在也都還在耕作,未來如果留給下一代,應該可以免遺產稅吧?」

這個觀念,在一般農地繼承的情況下可能成立,但如果農地事先辦理了「自益信託」,情況可能完全不一樣。

今天就用一個實際案例,帶大家一步一步了解,為什麼農地明明還是農地、也確實有在耕作,最後卻可能無法適用農地免徵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如果要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農地價值,基本上要符合三個重要條件。

第一,遺產標的是農地。

第二,該農地確實作農業使用。

第三,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而且繼續作農業使用。

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也就是說,不是只要「土地是農地」,就一定可以免遺產稅;還要看死亡時,繼承人實際承受的遺產到底是什麼。

 

假設甲先生名下有一筆農地,原本土地是甲先生自己的。

甲先生為了提前安排財產,也希望由兒子乙先生協助管理農地,因此和乙先生簽訂自益信託契約,並把這筆農地辦理信託登記給乙先生。

信託期間,乙先生負責管理及耕作這筆農地。

從表面上看,農地還是在種田,也沒有變成建地,更沒有停止農業使用。

很多人這時候就會認為:「既然還是農地,而且還有繼續耕作,將來應該還是可以免遺產稅吧?」

真正的關鍵,就在這裡。

 

農地完成自益信託登記後,土地的名義所有權人已經登記為受託人。

也就是說,甲先生死亡的時候,繼承人所繼承的並不是單純的「這一筆農地」。

繼承人所取得的,是甲先生在信託關係中所享有的權利。

換句話說,遺產標的已經不是「農地」,而是對這筆農地所享有的信託利益及相關移轉請求權。

這就是整個案件最重要的地方。

 

回到剛剛甲先生的案例。

甲先生死亡時,因為農地已經完成信託登記,土地本身並不是甲先生死亡時所留下、由繼承人直接承受的農地。

繼承人取得的是信託關係下的權利。

因此,即使這筆土地本身仍然是農地,而且實際上也一直維持農業使用,仍然可能不符合農地免徵遺產稅所要求的「由繼承人承受農地」這項條件。

所以問題不是土地有沒有種田,而是「死亡時遺產的法律標的是什麼」。

 

農地免遺產稅,不能只看土地現在是不是農地。

真正要看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

遺產標的是不是農地?

是不是繼續作農業使用?

是不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

如果農地在死亡前已經辦理信託,導致死亡時繼承人承受的是信託權利,而不是農地本身,就可能失去農地免徵遺產稅的適用。

 

信託本身是一種財產規劃工具,可以用來安排財產管理、傳承及權利義務。

但是,信託並不是只要辦理完成,就一定能保留原本所有的租稅優惠。

尤其是農地具有特殊的遺產稅優惠規定,在辦理自益信託之前,除了考慮信託目的,也應該先確認未來死亡時的遺產稅如何計算。

否則原本符合農地免稅條件的財產,經過信託安排後,反而可能產生不同的遺產稅結果。

最後幫大家做一個簡單整理。

一般農地繼承:

農地+繼續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符合相關規定,就有機會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農地價值。

自益信託農地:

如果死亡時繼承人承受的是信託利益或對農地的移轉請求權,而不是農地本身,即使土地仍然是農地、仍然持續耕作,也可能無法適用農地免徵遺產稅的規定。

所以提醒大家,農地要不要辦信託,不能只看財產管理方便不方便,更要把「未來繼承」及「遺產稅」一起算進去。

如果家裡有農地,又正在考慮自益信託、財產傳承或未來由子女繼承,建議在辦理信託前,先把法律與稅務效果完整評估清楚,避免原本可以享有的租稅優惠,因為財產安排方式不同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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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資訊

中信房屋小陽 木柵深坑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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