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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附贈家電小心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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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Sep 16, 2026 最後編輯時間:Sep 16, 2026

很多人在出售房屋時,都會跟買方談:

「房子裡面的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我全部送給你。」

雙方談得很順利,房子也順利成交。

但是到了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問題來了。

賣方可能會想:「這些家電也是跟房子一起交給買方的,當初買這些東西也花了不少錢,應該可以列入房屋交易成本吧?」

答案是:不一定,而且一般情況下不能。

今天帶大家看清楚「出售房屋、土地時,哪些費用可以列成本,哪些不能列」。

第一個重點:房地交易所得不是全部售價直接課稅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在計算房地合一稅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時,並不是單純拿「賣價」來課稅。

原則上,可以減除原始取得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相關費用。

也就是說,真正要計算的是:

房地交易收入,減掉取得成本及符合規定的相關費用,才是交易所得。

所以很多賣方在申報時,都會仔細整理裝修費、改良費、移轉費用,希望合法降低課稅所得。

但是這裡有一個很容易搞錯的地方:

不是「只要花過錢」,就可以列入房地交易成本。

第二個重點:能列成本,要符合什麼條件?

依所得稅相關規定,不動產取得後,如果在使用期間支付的費用,是屬於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而且不是2年內就會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用,並且有相關證明文件,才有機會在計算交易所得時列入成本。

這裡其實有三個重要概念。

第一,要跟房屋本身有關。

第二,要能增加房屋的價值或效能。

第三,要有相關證明文件可以證明。

所以不是看到發票、收據就全部拿來申報。

費用本身的性質,也非常重要。

第三個重點:為什麼冰箱、洗衣機不能列?

現在回到最常見的問題。

假設賣房時,跟買方約定:

「房子裡面的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抽油煙機全部留下。」

很多人會認為,這些東西既然隨房屋一起交給買方,就應該算房屋交易的一部分。

但國稅局的判斷並不是看「有沒有一起交屋」,而是看這些物品本身的性質。

像冰箱、洗衣機、電視、美術燈、抽油煙機及廚房用品等,如果屬於可以獨立於房屋主體之外,而且可以拆卸、搬遷的動產,原則上就不是房屋本身的固定物。

因此,即使賣房時把這些家電「隨屋附贈」給買方,也不代表購買這些家電的金額,就可以列入房地交易成本。

這是很多人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容易忽略的地方。

第四個重點:隨屋附贈,不等於房屋成本

這裡可以用一個簡單的觀念來理解。

房地合一稅是在計算「房屋、土地交易產生的所得」。

而冰箱、洗衣機、電視等家電,本身是可以獨立使用、移動的動產。

即使最後賣方把它們留在房子裡送給買方,它們的法律及經濟性質,並不會因此變成房屋的一部分。

所以「隨屋附贈」和「房屋成本」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這也是為什麼國稅局在查核時,會看申報的成本究竟是不是房地交易所必要的成本。

第五個重點:實際案例,一筆20萬元家電被剔除

 

甲君在113年6月出售一筆房地,這筆房地是在105年9月取得,因此適用房地合一稅,稅率為20%。

甲君原本申報房地合一稅的課稅所得是462萬元。

依20%稅率計算,申報應納稅額為92.4萬元。

但是國稅局查核時發現,甲君申報可以減除的成本裡面,包含了隨屋附贈給買方的家電用品,共20萬元。

問題就出在這裡。

國稅局認定這些家電屬於可以移動的動產,不是房地交易的必要成本,因此將20萬元剔除。

結果課稅所得從462萬元增加到482萬元。

以20%計算,應納稅額變成96.4萬元。

最後甲君必須補繳4萬元。

第六個重點: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也一樣要注意

這個觀念不是只有房地合一稅才需要注意。

如果出售的房屋屬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在計算房屋交易所得時,同樣必須符合「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因此,隨屋附贈的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等可移動家電,如果本質上屬於獨立的動產,同樣不能因為「跟房子一起送給買方」,就直接列為房屋交易成本。

換句話說:

房地合一稅要注意。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也要注意。

第七個重點:真正能不能列,關鍵在「費用性質」

所以以後出售房屋,在整理房地合一稅成本時,不要只問:

「這筆錢是不是我以前花出去的?」

更重要的是問:

「這筆錢是不是因為取得、改良或移轉房屋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以及:

「這項支出是否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

最後還要確認:

「有沒有相關合法憑證可以證明?」

這樣才是正確的判斷方式。

第八個重點:賣房前,成本憑證一定要整理好

最後提醒準備出售房屋的屋主。

國稅局對房地合一稅及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的收入、成本與費用,都會核實審查。

所以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應該把相關契約、發票、收據及其他證明文件整理好。

尤其是裝修、改良、修繕等支出,更要確認是否符合可以列入成本的規定。

不要等到房子賣掉、準備申報稅款時,才開始回頭找資料。

最重要的是,不要把「隨屋附贈」誤認為「房屋成本」。

總結今天的重點:

第一,出售房屋、土地時,符合規定的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可以列入成本。

第二,能否列入成本,不是看有沒有花錢,而是要看費用性質及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第三,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美術燈、抽油煙機等可移動家電,即使隨屋附贈給買方,原則上也不能直接列為房地交易成本。

第四,這項觀念不只適用房地合一稅,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同樣要注意。

第五,出售房屋前,務必把相關成本及費用憑證整理完整,申報時才能真正做到合法減除,避免被國稅局剔除後補稅。

賣房子不是成交、拿到錢就結束。

真正容易出問題的,往往是在最後的「稅務申報」。

成本能不能扣、哪些費用可以列、哪些費用會被剔除,事前搞清楚,才能避免房子賣掉之後,才發現還要多繳一筆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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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資訊

中信房屋小陽 木柵深坑新店

我們是中信房屋文山木新店,榮獲千萬營業員獎的小陽總監及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考試及格的許勝利,我們長期在這片土地已服務20餘年,每一次的成交是我們努力的見證,成交的背後都是我們對服務的堅持。身為專業團隊的我們將為您提供全方位的不動產仲介服務,助您在這片充滿活力的土地上找到理想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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