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張元澤(阿澤),昱達工商地產・工商地產顧問,專營桃竹苗工商不動產、廠房、工業地、農地、房產買賣及稅務規劃。 這個頻道整理我在第一線最常被問的事:使用分區能不能設廠、貸款怎麼抓、稅要繳多少、租約哪裡要小心。寫給需求明確、要買、賣、租廠房的企業主,把每一筆交易的成本、風險與定價判斷,算清楚、講明白。 桃竹苗為核心,全台服務中。在售案件與各工業區整理,在官網「澤的工商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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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鎮工廠把閒置廠房和機台租給別人用?職安法第 26 條:出租前要先告知危害因素
平鎮的工廠若屬事業單位,把用不到的廠房或機台租出去,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3 項要求出租前先告知危害因素,要準備 2 件事。👉 延伸閱讀(官網):租廠房注意事項完整清單。
第 1 件:先確認你是不是「事業單位」。同法第 2 條第 4 款的定義是「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出租方是自己有僱用員工、還在營運的工廠或公司,就要看這一條;個人地主單純出租自己的廠房,是否落在這個定義裡,屬於個案判斷,請專業人士確認。另外,出租的必須是你的「工作場所、設備」,同法第 2 條第 7 款另有定義;完全閒置、沒有人在裡面工作的廠房算不算,也屬個案判斷。
第 2 件:把要告知的內容寫成書面。原文是事業單位將其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時,「應於事前告知其場所、設備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注意事項」。重點在「事前」。做法可以是把廠區與設備的危害點列成清單附在租約後面,例如高處作業區、電氣設備、殘留的化學品、機台安全裝置的狀態,請承租方簽收,雙方各留一份。
出租和交付承攬是兩件事。同條第 1 項講的是把自己的工作交給承攬人做,要事前做風險評估並告知承攬人;第 3 項才是出租、出借。如果一邊把廠房租給對方,一邊又請對方幫你代工,兩項可能都要看。
「張元澤 × 平鎮廠房出租」會在租約後面附一張危害告知清單:哪些區域、哪些設備、要注意什麼,雙方簽名各留一份。
我是張元澤。閒置的廠房和機台租出去能多一筆收入,但出租方的告知義務寫在法條裡;先把清單準備好,日後才說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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