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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已出售,為何稅單還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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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May 12, 2026 最後編輯時間:May 12, 2026

今天來和大家分享一個很多屋主賣房賣地後,最容易感到困惑的問題:「房子都賣掉了,為什麼還收到地價稅稅單?」

最近有一位屋主詢問,因為工作被公司派到台北,所以把台中的舊家出售,全家也搬到台北生活,在台中已經沒有任何房地產了,但卻還收到台中市寄來的地價稅催繳單,讓他非常納悶。

其實,這裡牽涉到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重要時間點,就是「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進一步來說,地價稅是以每年8月31日作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當天土地登記簿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很多人會以為,只要已經簽約賣掉土地,就不用再繳地價稅,但實際上,地價稅認定的是「完成登記時間」,不是買賣簽約時間。

舉例來說,這位屋主是在114年8月10日完成房地買賣,並委託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但地政事務所真正完成登記的日期,是114年9月5日。

關鍵就在這裡。

因為114年8月31日這一天,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仍然是原地主,所以114年度的地價稅,依法還是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

這項制度最大的特色,就是課稅基準非常明確,政府只認「8月31日當天的登記資料」,方便全國統一作業,也避免納稅義務認定爭議。

因此,若屋主打算在下半年出售房地,特別接近8月底時,一定要注意移轉登記是否能在8月31日前完成。因為即使只差幾天,也可能必須負擔整年度的地價稅。

另外,許多買賣雙方實務上也會在買賣契約中,自行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如何分攤,避免後續爭議。

所以未來在出售土地時,除了注意成交價格,也別忘了留意「登記完成日」,因為這個日期,很可能就會影響您當年度的稅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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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資訊

中信房屋小陽 木柵深坑新店

我們是中信房屋文山木新店,榮獲千萬營業員獎的小陽總監及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考試及格的許勝利,我們長期在這片土地已服務20餘年,每一次的成交是我們努力的見證,成交的背後都是我們對服務的堅持。身為專業團隊的我們將為您提供全方位的不動產仲介服務,助您在這片充滿活力的土地上找到理想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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