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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May 12, 2026 最後編輯時間:May 12, 2026
今天來和大家分享一個很多屋主賣房賣地後,最容易感到困惑的問題:「房子都賣掉了,為什麼還收到地價稅稅單?」
最近有一位屋主詢問,因為工作被公司派到台北,所以把台中的舊家出售,全家也搬到台北生活,在台中已經沒有任何房地產了,但卻還收到台中市寄來的地價稅催繳單,讓他非常納悶。
其實,這裡牽涉到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重要時間點,就是「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進一步來說,地價稅是以每年8月31日作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當天土地登記簿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很多人會以為,只要已經簽約賣掉土地,就不用再繳地價稅,但實際上,地價稅認定的是「完成登記時間」,不是買賣簽約時間。
舉例來說,這位屋主是在114年8月10日完成房地買賣,並委託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但地政事務所真正完成登記的日期,是114年9月5日。
關鍵就在這裡。
因為114年8月31日這一天,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仍然是原地主,所以114年度的地價稅,依法還是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
這項制度最大的特色,就是課稅基準非常明確,政府只認「8月31日當天的登記資料」,方便全國統一作業,也避免納稅義務認定爭議。
因此,若屋主打算在下半年出售房地,特別接近8月底時,一定要注意移轉登記是否能在8月31日前完成。因為即使只差幾天,也可能必須負擔整年度的地價稅。
另外,許多買賣雙方實務上也會在買賣契約中,自行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如何分攤,避免後續爭議。
所以未來在出售土地時,除了注意成交價格,也別忘了留意「登記完成日」,因為這個日期,很可能就會影響您當年度的稅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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