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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以為,只要預售屋是在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稅上路前簽約,未來出售時就不用適用房地合一稅。其實,真正影響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的,不是簽約日,而是「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如果認定錯誤,不僅可能申報錯誤,還可能面臨補稅甚至處罰。
今天分享一個很多人都容易誤會的案例。
有位甲先生,早在103年就和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因此一直認為自己的房子屬於房地合一稅實施前取得。
直到114年出售房屋時,他仍依舊制規定,在綜合所得稅中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認為這樣就完成報稅程序。
沒想到,國稅局查核後卻通知補稅五十多萬元。
問題到底出在哪裡?
依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規定,房屋、土地取得日,是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認定。
也就是說,即使預售屋是在105年1月1日前簽約,只要建案完工後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過戶登記,出售時仍屬於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
換句話說:
103年簽約,不代表103年取得房屋。
真正取得房屋,是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那一天。
甲先生於103年10月購買預售屋。
建案直到107年8月才完成交屋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114年出售該房地時,他誤以為屬舊制,因此申報綜合所得稅中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經國稅局查核後認定:
因房地取得日是在107年,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產,因此應適用房地合一稅。
最後核定房地合一課稅所得約二百多萬元,補徵稅額五十多萬元。
為什麼政府這樣規定?
採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作為取得日,有幾項重要優點:
第一,法律認定一致。
所有房屋交易都有明確登記日期,避免因簽約、付款或交屋時間不同而產生爭議。
第二,降低認定困難。
預售屋從簽約到交屋往往歷時數年,以登記日作為標準最客觀。
第三,維持課稅公平。
所有預售屋都採相同標準,不因簽約時間不同而產生不同課稅結果。
如果出售的是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的房地,就要特別確認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
不要只看當初何時簽約,更要查看權狀上的取得登記日期。
若誤用舊制申報,不但可能被補徵稅款,還可能產生相關罰鍰。
如果發現自己申報錯誤,只要尚未被檢舉,也尚未被國稅局查核,在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依法仍可免除逃漏稅處罰。
預售屋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不是看買賣契約何時簽訂,而是看何時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出售房地前,先確認權狀上的取得日期,再選擇正確的申報方式,才能避免因誤解法令而補稅受罰,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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