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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早買也逃不過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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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Aug 01, 2026 最後編輯時間:Aug 01, 2026

許多人以為,只要預售屋是在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稅上路前簽約,未來出售時就不用適用房地合一稅。其實,真正影響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的,不是簽約日,而是「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如果認定錯誤,不僅可能申報錯誤,還可能面臨補稅甚至處罰。

 

今天分享一個很多人都容易誤會的案例。

有位甲先生,早在103年就和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因此一直認為自己的房子屬於房地合一稅實施前取得。

直到114年出售房屋時,他仍依舊制規定,在綜合所得稅中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認為這樣就完成報稅程序。

沒想到,國稅局查核後卻通知補稅五十多萬元。

問題到底出在哪裡?

 

依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規定,房屋、土地取得日,是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認定。

也就是說,即使預售屋是在105年1月1日前簽約,只要建案完工後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過戶登記,出售時仍屬於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

換句話說:

103年簽約,不代表103年取得房屋。

真正取得房屋,是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那一天。

 

甲先生於103年10月購買預售屋。

建案直到107年8月才完成交屋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114年出售該房地時,他誤以為屬舊制,因此申報綜合所得稅中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經國稅局查核後認定:

因房地取得日是在107年,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產,因此應適用房地合一稅。

最後核定房地合一課稅所得約二百多萬元,補徵稅額五十多萬元。

為什麼政府這樣規定?

採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作為取得日,有幾項重要優點:

第一,法律認定一致。

所有房屋交易都有明確登記日期,避免因簽約、付款或交屋時間不同而產生爭議。

第二,降低認定困難。

預售屋從簽約到交屋往往歷時數年,以登記日作為標準最客觀。

第三,維持課稅公平。

所有預售屋都採相同標準,不因簽約時間不同而產生不同課稅結果。

 

如果出售的是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的房地,就要特別確認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

不要只看當初何時簽約,更要查看權狀上的取得登記日期。

若誤用舊制申報,不但可能被補徵稅款,還可能產生相關罰鍰。

 

如果發現自己申報錯誤,只要尚未被檢舉,也尚未被國稅局查核,在稽徵機關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依法仍可免除逃漏稅處罰。

 

預售屋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不是看買賣契約何時簽訂,而是看何時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出售房地前,先確認權狀上的取得日期,再選擇正確的申報方式,才能避免因誤解法令而補稅受罰,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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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資訊

中信房屋小陽 木柵深坑新店

我們是中信房屋文山木新店,榮獲千萬營業員獎的小陽總監及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考試及格的許勝利,我們長期在這片土地已服務20餘年,每一次的成交是我們努力的見證,成交的背後都是我們對服務的堅持。身為專業團隊的我們將為您提供全方位的不動產仲介服務,助您在這片充滿活力的土地上找到理想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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