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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換屋想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千萬不要只看「簽約日」
很多人換屋時會想:「我先買預售屋,再把原本自住房地賣掉,這樣應該可以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吧?」
但這裡有一個非常容易搞錯的關鍵:預售屋的「簽約日」,不是房地合一稅認定的新房地取得日。
一、預售屋簽約,不代表已取得房地所有權
購買預售屋時,建案還在興建,這時候簽訂買賣契約,取得的是「契約上的權利」,並不是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權。
因此,房地合一稅在判斷房地取得日時,並不是從預售屋簽約日開始計算,而是要等建案完工、交屋,並完成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日期,才算真正取得新房地。
這是整個重購退稅判斷中最重要的第一個關鍵。
二、重購退稅最重要的是「2年內」
如果出售原本的自住房地,想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出售舊屋與重購新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必須相距在2年內。
除了時間要符合規定,還必須符合自住房地相關條件,例如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而且房屋不能出租、營業或供執行業務使用。
三、為什麼預售屋特別容易踩雷?
因為預售屋從簽約到交屋,常常需要2至4年。
例如甲先生110年5月簽約購買預售屋,112年2月1日出售原本自住房地,原本以為預售屋早在110年就買了,所以應該符合2年內重購。
但問題就在這裡。
預售屋真正取得房地的日期,是115年3月7日完成所有權登記的這一天,不是110年5月簽約日。
從112年2月出售舊屋,到115年3月取得新屋,已經超過2年,因此即使後來設籍並實際居住,也無法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退稅優惠。
四、換屋前先確認「取得日」,避免200萬元退不回來
這個案例中,甲先生當初出售舊自住房地已繳納房地合一稅200萬元,最後卻因預售屋取得日認定錯誤,無法申請重購退稅。
所以換屋族真正要注意的,不只是「什麼時候簽預售屋」,而是「什麼時候完成所有權登記」。
五、換屋族記住三個重點
第一,預售屋簽約日,不等於房地取得日。
第二,預售屋要等完工交屋並完成所有權登記,才是房地合一稅認定的取得日。
第三,出售舊自住房地與取得新自住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原則上必須控制在2年內。
因此,如果你是先買預售屋、再出售舊自住房地的換屋族,千萬不要只看預售屋簽約日期。
在規劃換屋時,最好先把「舊屋出售日」、「預售屋完工交屋日」以及「新屋所有權登記日」一起算清楚,才能避免房子換好了,原本期待的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卻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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