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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還沒交屋人就過世,遺產稅到底怎麼申報?
很多人以為,長輩生前買了預售屋,如果還沒完工、還沒交屋,甚至房屋土地都還沒有辦理所有權登記,那麼長輩過世時,遺產稅應該就不用申報這間預售屋。
其實不是這樣。
真正的關鍵在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不是「房屋土地所有權」,而是依照預售屋買賣契約,可以要求建商未來完成房屋、土地及相關標的交付的「權利」。
因此,這項權利仍然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必須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第一個重點:預售屋尚未交屋,不代表沒有遺產
被繼承人生前如果已經和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而且在房屋完工交屋前死亡,死亡當時並沒有取得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權。
所以,遺產稅申報時,不能直接把這間尚未完工的預售屋當成房屋、土地申報。
但被繼承人已經支付給建商的購屋款,代表他已經取得一項契約上的財產權利。
這項「要求建商未來履約交屋的權利」,才是遺產稅申報的重點。
第二個重點:到底要申報多少?
這也是繼承人最關心的問題。
被繼承人死亡時,這項預售屋契約權利的價額,可以依死亡日以前已經支付給建商的各期房地價款計算。
簡單來說,就是先把被繼承人生前已經付出去的購屋款整理出來,作為遺產中的「債權」財產申報。
因此,繼承人要特別保留預售屋買賣契約、建商開立的統一發票,以及銀行匯款或付款相關證明。
第三個重點:用一個案例就更清楚
假設甲先生在112年2月和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購買房屋及地下室停車位,房地總價7,000萬元,原本預計115年底完工交屋。
沒想到甲先生在115年1月15日突然過世。
此時房屋還沒有完工,甲先生也還沒有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
但是,甲先生生前已經陸續支付給建商2,300萬元。
因此,這2,300萬元所代表的契約權利,就不能因為房屋尚未完工而完全不申報。
繼承人應依相關資料,將這項權利列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債權,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第四個重點:為什麼遺產稅財產清單可能找不到?
很多繼承人會遇到一個問題:
「我拿到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裡面沒有這間預售屋,是不是代表不用申報?」
答案不是。
財產參考清單並不代表被繼承人所有應申報遺產的完整清單。
尤其預售屋尚未完成所有權登記,相關資料未必會直接以「房屋、土地」的形式出現在財產清單中。
所以,繼承人不能只看財產參考清單,就認定沒有申報義務。
第五個重點:繼承人應該怎麼做?
如果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曾經購買預售屋,最重要的就是主動向建商確認。
第一,找出被繼承人與建商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
第二,確認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已經支付多少房地價款。
第三,準備建商開立的統一發票、付款證明及銀行匯款資料。
第四,依死亡日已支付的房地價款計算契約權利價額,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這樣做最大的好處,就是可以避免因為漏報預售屋契約權利,日後遭稅捐機關查核補稅,甚至產生相關處罰問題。
最後提醒大家,預售屋「還沒交屋」和「沒有遺產」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房子還沒蓋好,確實還沒有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但只要被繼承人生前已經簽約並支付購屋款,就可能留下對建商的契約權利。
所以遇到「長輩買了預售屋,交屋前卻過世」的情況,不要只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真正要查的是:被繼承人生前簽了什麼契約,以及死亡日前已經支付多少購屋款。
把這兩件事情確認清楚,才能正確判斷預售屋契約權利如何申報遺產稅,也能降低日後補稅及受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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