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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預售屋別踩重購退稅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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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Sep 04, 2026 最後編輯時間:Sep 04, 2026

很多人買房換屋時會想:「我本來有一間房子,現在再買一間新的,之後把其中一間賣掉,應該都可以申請重購退稅吧?」

其實不一定。

尤其是換屋時購買預售屋,從簽約到真正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可能相隔好幾年。如果等待預售屋交屋期間,又另外買了一間成屋,就一定要特別注意「哪一間是舊房地、哪一間是新房地」。

因為一旦變成「買新賣新」,即使兩間房子都是自己住,也可能無法享有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

一、什麼是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

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是為了保障自住者換屋權益。

簡單來說,如果您出售自住房地,也就是「舊房地」,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新購買自住房地,也就是「新房地」,符合規定就可以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

反過來也可以。

如果先買新的自住房地,再從新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把原本的自住房地出售,同樣有機會申請重購退稅。

所以重點就是:

先賣舊房、再買新房,可以。
先買新房、再賣舊房,也可以。

但不能變成「買新賣新」。

二、為什麼「買新賣新」不能享有優惠?

這項重購退稅制度,主要是為了減輕真正換屋自住者的負擔。

如果您原本的舊房子沒有出售,反而先買了另一間新房子,最後出售的是後來才取得的新房子,這種情況就不是典型的「出售舊屋、換購新屋」。

因此,即使出售的房子符合自住條件,也可能不符合重購退稅的立法目的。

三、買預售屋,最容易忽略「取得所有權日期」

這裡是預售屋換屋族最需要注意的地方。

假設您很早就簽約買了一間預售屋,可能會認為:「我幾年前就買了,當然這間就是我的新房子。」

但預售屋在簽約時,並不代表您已經取得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權。

真正要判斷交易先後順序時,要特別注意「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所以,預售屋的「簽約日」與「取得房地所有權日」,兩個日期不能混為一談。

四、實際案例:為什麼最後被認定「買新賣新」?

我們來看甲君的案例。

108年3月1日,甲君簽約購買A預售屋。

原本以為很快就能交屋,沒想到工程延誤。

到了112年3月1日,A預售屋還沒有取得所有權,甲君另外買了一間B成屋,而且B房地是拿來自己居住。

接著到了112年8月1日,A預售屋完工,甲君正式取得A房地所有權。

最後,甲君在113年5月1日出售A房地。

這時候問題就出現了。

B房地是在112年3月1日取得,A房地則是在112年8月1日才取得。

也就是:

112年3月1日:先取得B房地

112年8月1日:再取得A房地

113年5月1日:出售A房地

因此,甲君出售的是「後取得」的A房地,而不是原本的舊房地。

國稅局因此認定,這屬於「買新賣新」,而不是「買新賣舊」,所以否准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的申請,並補徵稅款。

五、換屋買預售屋,記得先搞清楚新舊房地

所以如果您現在正在換屋,而且選擇購買預售屋,千萬不要只看預售屋簽約日期。

尤其在等待預售屋交屋的期間,如果又另外購買一間成屋,一定要把兩間房子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列出來。

先確認:

哪一間是原本的舊房地?

哪一間是後來重購的新房地?

哪一間先取得所有權?

最後出售的又是哪一間?

只要交易順序搞錯,就可能從原本可以申請重購退稅,變成「買新賣新」而無法適用。

六、預售屋換屋還要符合自住房地條件

另外要提醒,預售屋不是簽約後就直接符合自住房地要件。

必須等到交屋取得房地所有權後,並由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同時沒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才能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自住房地相關規定。

最後提醒換屋族:

買預售屋本身沒有問題,但如果等待交屋期間又買了另一間成屋,交易順序就非常重要。

「簽約日」不等於「取得所有權日」。

「兩間都自住」也不代表一定可以重購退稅。

真正要注意的是「舊房地、新房地的認定」以及「取得與出售的先後順序」。

換屋前先把日期排清楚,才能避免辛苦換屋,最後卻因為「買新賣新」而失去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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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資訊

中信房屋小陽 木柵深坑新店

我們是中信房屋文山木新店,榮獲千萬營業員獎的小陽總監及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考試及格的許勝利,我們長期在這片土地已服務20餘年,每一次的成交是我們努力的見證,成交的背後都是我們對服務的堅持。身為專業團隊的我們將為您提供全方位的不動產仲介服務,助您在這片充滿活力的土地上找到理想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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