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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買房換屋時會想:「我本來有一間房子,現在再買一間新的,之後把其中一間賣掉,應該都可以申請重購退稅吧?」
其實不一定。
尤其是換屋時購買預售屋,從簽約到真正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可能相隔好幾年。如果等待預售屋交屋期間,又另外買了一間成屋,就一定要特別注意「哪一間是舊房地、哪一間是新房地」。
因為一旦變成「買新賣新」,即使兩間房子都是自己住,也可能無法享有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
一、什麼是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
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是為了保障自住者換屋權益。
簡單來說,如果您出售自住房地,也就是「舊房地」,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新購買自住房地,也就是「新房地」,符合規定就可以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
反過來也可以。
如果先買新的自住房地,再從新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把原本的自住房地出售,同樣有機會申請重購退稅。
所以重點就是:
先賣舊房、再買新房,可以。
先買新房、再賣舊房,也可以。
但不能變成「買新賣新」。
二、為什麼「買新賣新」不能享有優惠?
這項重購退稅制度,主要是為了減輕真正換屋自住者的負擔。
如果您原本的舊房子沒有出售,反而先買了另一間新房子,最後出售的是後來才取得的新房子,這種情況就不是典型的「出售舊屋、換購新屋」。
因此,即使出售的房子符合自住條件,也可能不符合重購退稅的立法目的。
三、買預售屋,最容易忽略「取得所有權日期」
這裡是預售屋換屋族最需要注意的地方。
假設您很早就簽約買了一間預售屋,可能會認為:「我幾年前就買了,當然這間就是我的新房子。」
但預售屋在簽約時,並不代表您已經取得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權。
真正要判斷交易先後順序時,要特別注意「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所以,預售屋的「簽約日」與「取得房地所有權日」,兩個日期不能混為一談。
四、實際案例:為什麼最後被認定「買新賣新」?
我們來看甲君的案例。
108年3月1日,甲君簽約購買A預售屋。
原本以為很快就能交屋,沒想到工程延誤。
到了112年3月1日,A預售屋還沒有取得所有權,甲君另外買了一間B成屋,而且B房地是拿來自己居住。
接著到了112年8月1日,A預售屋完工,甲君正式取得A房地所有權。
最後,甲君在113年5月1日出售A房地。
這時候問題就出現了。
B房地是在112年3月1日取得,A房地則是在112年8月1日才取得。
也就是:
112年3月1日:先取得B房地
112年8月1日:再取得A房地
113年5月1日:出售A房地
因此,甲君出售的是「後取得」的A房地,而不是原本的舊房地。
國稅局因此認定,這屬於「買新賣新」,而不是「買新賣舊」,所以否准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的申請,並補徵稅款。
五、換屋買預售屋,記得先搞清楚新舊房地
所以如果您現在正在換屋,而且選擇購買預售屋,千萬不要只看預售屋簽約日期。
尤其在等待預售屋交屋的期間,如果又另外購買一間成屋,一定要把兩間房子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列出來。
先確認:
哪一間是原本的舊房地?
哪一間是後來重購的新房地?
哪一間先取得所有權?
最後出售的又是哪一間?
只要交易順序搞錯,就可能從原本可以申請重購退稅,變成「買新賣新」而無法適用。
六、預售屋換屋還要符合自住房地條件
另外要提醒,預售屋不是簽約後就直接符合自住房地要件。
必須等到交屋取得房地所有權後,並由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同時沒有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才能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自住房地相關規定。
最後提醒換屋族:
買預售屋本身沒有問題,但如果等待交屋期間又買了另一間成屋,交易順序就非常重要。
「簽約日」不等於「取得所有權日」。
「兩間都自住」也不代表一定可以重購退稅。
真正要注意的是「舊房地、新房地的認定」以及「取得與出售的先後順序」。
換屋前先把日期排清楚,才能避免辛苦換屋,最後卻因為「買新賣新」而失去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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