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張元澤(阿澤),昱達工商地產・工商地產顧問,專營桃竹苗工商不動產、廠房、工業地、農地、房產買賣及稅務規劃。 這個頻道整理我在第一線最常被問的事:使用分區能不能設廠、貸款怎麼抓、稅要繳多少、租約哪裡要小心。寫給需求明確、要買、賣、租廠房的企業主,把每一筆交易的成本、風險與定價判斷,算清楚、講明白。 桃竹苗為核心,全台服務中。在售案件與各工業區整理,在官網「澤的工商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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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園廠房租客欠租多久,房東才能終止租約?民法第 440 條寫的是 2 個月
大園廠房租客欠租,房東不是晚一天就能終止租約。民法第 440 條: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的總額要達 2 個月的租額,而且要先催告。👉 延伸閱讀(官網):租廠房承租前的完整檢查。
第 1 步是催告,不是換鎖。第 440 條第 1 項: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於期限內不支付,出租人才得終止契約。催告要寫明欠繳的期間、金額與期限,並留下送達證明。自行斷電、換鎖、搬走對方設備,會讓有理的一方變成有責任的一方。
2 個月怎麼算。同條第 2 項: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的總額非達 2 個月的租額,不得終止契約;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 2 個月時,始得終止。土地法第 100 條第 3 款另寫「除擔保金抵償外」達 2 個月以上才得收回房屋;這一款對廠房租賃適不適用、押金要不要先扣抵,實務見解不一,發函前請律師確認。
租的是地,標準不同。第 440 條第 3 項: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的總額達 2 年的租額時,才適用前項規定。把土地租給人蓋廠的地主,面對的是 2 年而不是 2 個月。所以出租前的徵信、押金收幾個月、要不要辦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這些事前的安排,比事後依條文走程序有用得多。
「張元澤 × 大園廠房出租」的建議集中在簽約前:押金、公證與承租人的營運狀況先看清楚,欠租發生時才有籌碼。
我是張元澤。欠租處理拖越久,損失越大,但每一步都要照程序;先催告、再計算、最後才終止,個案請律師確認後再發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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