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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賣幼獅唯一的廠房,董事長簽名就夠嗎?公司法第 185 條:可能要股東會特別決議

發佈時間:2026/10/17 更新時間:2026/10/12

股份有限公司賣幼獅的廠房,如果構成公司法第 185 條的「讓與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就要股東會特別決議:3 分之 2 以上股份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延伸閱讀(官網):廠房出售前的準備與流程。

什麼情況會用到。第 185 條第 1 項第 2 款是「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一間公司只有一座廠、賣掉之後原本的生意就做不下去,很可能落在這一款;什麼算「主要部分」,條文沒有給比例,屬於個案認定。

程序有 2 層。先是董事會:議案要由 3 分之 2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的決議提出。再來是股東會: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出席股數不足時,可以改用過半數股份出席、出席表決權 3 分之 2 以上同意;章程訂得更高的,照章程。第 186 條另外給反對股東一條路:決議前已用書面通知公司反對、並在股東會上反對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當時的公平價格收買股份;但股東會同時決議解散的,不適用。

對買方的意義。簽約前請賣方提供董事會與股東會的議事錄,確認程序走完。欠缺決議對買賣契約的效力如何,實務上有爭議,不要自己賭。還有,這一條規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節;賣方是有限公司時,內部要經過什麼程序,請律師或會計師確認。

「張元澤 × 幼獅廠房出售」遇到賣方是公司時,會把議事錄列進簽約應備文件,跟謄本、使用執照放在同一張清單。

我是張元澤。公司賣廠房,簽名的人有沒有權限,和價格一樣重要;文件齊了再談付款節點,不要反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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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資訊

張元澤|工商地產顧問

我是張元澤(阿澤),昱達工商地產・工商地產顧問,專營桃竹苗工商不動產、廠房、工業地、農地、房產買賣及稅務規劃。 這個頻道整理我在第一線最常被問的事:使用分區能不能設廠、貸款怎麼抓、稅要繳多少、租約哪裡要小心。寫給需求明確、要買、賣、租廠房的企業主,把每一筆交易的成本、風險與定價判斷,算清楚、講明白。 桃竹苗為核心,全台服務中。在售案件與各工業區整理,在官網「澤的工商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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