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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屋後才發現漏水,屋主可以不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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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26/10/18 最後編輯時間:2026/10/18

【 房產眉角多 柔驊慢慢說 】

交屋後才發現漏水,屋主可以不負責嗎?

🏠 「房子都交屋了,現在才發現漏水,還能找原屋主嗎?」

買房最開心的事,莫過於終於拿到新家的鑰匙。

結果入住沒多久,外面下大雨,裡面竟然也開始「下小雨」!☔

原本以為買的是溫馨小窩,沒想到還附贈室內水景。😅

找原屋主反映,卻得到一句:

「房子交給你的時候好好的,我也不知道會漏水啊!」

這時買方心裡一定有很多問號。

難道房子交屋了,屋主就完全不用負責嗎?

其實不一定!

今天柔驊就來聊聊,中古屋買賣最容易發生爭議的問題之一:房屋漏水與瑕疵擔保責任。

🔍 買方最常問的10個問題

Q1:交屋後才發現漏水,還可以找原屋主負責嗎?

可以主張權利,但不代表原屋主一定要負責。

依《民法》第354條,出賣人原則上負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如果漏水瑕疵在法律規定的危險移轉時就已經存在,而且符合瑕疵擔保的條件,買方即使交屋後才發現,仍可能依法主張權利。

但如果是交屋後才新發生的漏水,就不能直接認定是原屋主的責任。

Q2:屋主說他不知道房子會漏水,就不用負責嗎?

不一定!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不是只看屋主知不知道。

即使屋主真的不知情,只要符合相關法律要件,仍可能需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但屋主是否故意隱瞞,會影響部分法律責任及權利行使期間。

Q3:買中古屋,是不是本來就要接受漏水?

中古屋不是新成屋,設備老化、自然耗損確實需要考量。

但這不代表只要是中古屋,所有漏水都必須由買方承擔。

還是要看漏水程度、原因、契約內容,以及買方購屋時是否已經知道相關瑕疵。

Q4:契約寫「現況交屋」,是不是就不能要求屋主負責?

不一定!

「現況交屋」不等於屋主可以隱瞞所有問題。

如果契約另有明確的瑕疵責任約定,必須一起判斷。

尤其依《民法》第366條,賣方若故意不告知瑕疵,即使有免除或限制瑕疵擔保責任的特約,該特約仍可能無效。

Q5:房子有重新裝潢,屋主說沒有漏水,就能相信嗎?

裝潢漂亮,不代表看不見的地方一定沒有問題。

有些漏水痕跡可能被油漆、木作或天花板遮住。

所以買房時,不只要看裝潢,更要注意窗框、浴室、外牆、天花板及牆角等容易發生滲漏水的位置。

Q6:交屋後發現漏水,可以要求屋主幫忙修理嗎?

可以先與屋主協商修繕。

但要注意,法律上的瑕疵擔保權利,不等於每一個案件都能直接要求賣方親自修理。

依《民法》第359條,符合條件時,買方可能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其他損害賠償或修繕相關請求,則須視法律依據、契約約定及個案情況判斷。

Q7:漏水很嚴重,可以要求退屋嗎?

有可能,但不是漏水就一定能退屋。

如果瑕疵嚴重,符合解除契約的法律要件,買方可能有解除權。

但依《民法》第359條,如果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買方可能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Q8:交屋半年後才發現漏水,還來得及嗎?

有可能,重點不是單純看交屋後經過幾個月。

依《民法》第365條,瑕疵擔保的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原則上有發現後通知及行使權利的期間限制:

  • 依規定通知後,原則上須在六個月內行使相關權利。

  • 自交付時起經過五年,相關權利原則上消滅。

  • 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六個月期間的規定有例外。

這些期間不是「交屋後有五年保固」,也不是所有法律請求都適用同一時效。

Q9:發現漏水,可以自己先修好再向屋主請款嗎?

柔驊建議,除非有立即防止損害擴大的必要,否則先不要急著把現場全部拆掉!

因為一旦拆除、重新油漆或修復完成,原本的漏水痕跡可能消失。

日後雙方如果對漏水原因有爭議,就比較難確認責任。

建議先拍照、錄影、通知賣方,必要時請專業人員檢測並保存報告。

若有緊急修繕必要,也應盡可能保留施工前後紀錄、估價單與收據。

Q10:買中古屋,怎麼降低漏水糾紛?

柔驊建議買方做到以下幾件事:

① 看屋時注意天花板、牆角、窗框及浴室。

② 仔細閱讀不動產說明書及建物現況確認書。

③ 對於曾經漏水、修繕的位置,請屋主具體說明。

④ 有疑慮時,可以請專業人員協助檢查。

⑤ 簽約時,把已知瑕疵、修繕責任及雙方約定寫清楚。

⑥ 交屋時再次確認屋況,並保留相關紀錄。

🌿 柔驊提醒你

在房仲服務的這些年,我一直覺得:

房子有問題,不一定最可怕;最怕的是問題沒有事先說清楚。

中古屋經過多年使用,多少會有歲月留下的痕跡。

買方想買得安心,屋主也希望順利成交。

所以看屋時多一點確認,簽約時多一點說明,交屋時多一點仔細,往往就能減少日後不必要的爭議。

畢竟買房是為了遮風避雨,不是為了在客廳體驗下雨天。😂

❤️ 如果你買房後才發現漏水,你會希望屋主負責修好,還是協商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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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官方法規依據

《民法》相關條文:

  • 第354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第355條:買方已知瑕疵及相關例外

  • 第356、357條:檢查、通知義務與例外

  • 第359條: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 第360條:特定情形的損害賠償

  • 第365條:解除權與減少價金請求權的行使期間

  • 第366條: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免責特約的效力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本文為一般房屋買賣知識分享,實際責任仍應依個案證據、契約內容及法律規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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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資訊

三重房仲推薦 找柔驊 一生榮華

在三重深耕服務20年的房仲。 我是一個安靜做事的業務,話少,但該查的行情、該追的進度、該留意的細節,都會認真為你把關。 我的熱情都用在替你把事情做好😊 買房,是尋找生活的歸屬;賣房,是準備人生的下一步。 我會耐心聽你的需求,把行情與交易流程說清楚,遇到問題一起找方法,讓每個重要決定都有依據。 房子可以慢慢挑,問題可以放心問。 畢竟買房不是買衣服,住進去才發現「尺寸不合」,可沒那麼容易換貨😆 這裡分享房產知識、三重日常,也帶你吃點美食。 希望用20年的在地經驗,成為你需要時,安心找得到的人。 一生榮華,從房開始。 王柔驊|0920-271-463 買房・賣房・換屋・房產諮詢 收合描述 房價、稅務 別傷腦筋,來問柔驊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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